一、债务已届清偿期什么意思?
债务已届清偿期是指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文书判决应当履行的债务到了应当履行的期限或日期。
清偿期间一旦届至,即发生下列法律效果:
(2)自清偿期届至时,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3)清偿期是确定期限的,债务人自期间届满时起不履行的,负迟延责任;
(4)清偿期届至,债务人提出清偿要求,债权人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时,债权人自清偿要求提出时负迟延责任;
(5)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并都届清偿期的,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6)二人互负内容相同的债务,且都届清偿期的,可以互相抵销双方债务。
已届清偿期的,会有一个清偿期间,清偿期间届满,这个债务就是到期债务了。
二、债务如何清偿的?
(一)权利人一方拒绝接受债务人一方履行,债务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履行。提存的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的,该风险由债权人一方承担。提存期间,提存财产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一方。
(二)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各个债权人均无担保时,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顺序清偿。
(三)债务人如果是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其破产。
(四)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
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按照合同的约定,到达履行债务的期限叫做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拥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优先清偿,具有担保责任的债权,债务人对于同一人存在多笔债务时,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如果存在多个债务同时到期的情况,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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