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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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的含义是债务到了该承担的期限,清偿期限届至之后会有一个清偿期限或时期,接下来就是清偿债务的最后关头或红线期了。债务人对于债务清偿期限届至的债务有清偿的义务和清偿约束时间限制,应在届至后积极承担债务责任。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是什么意思?

一、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是什么意思?

债务已届清偿期是指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文书判决应当履行的债务到了应当履行的期限或日期。

清偿期间一旦届至,即发生下列法律效果:

(1)债务人应自觉履行,债权人也可请求清偿;

(2)自清偿期届至时,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3)清偿期是确定期限的,债务人自期间届满时起不履行的,负迟延责任;

(4)清偿期届至,债务人提出清偿要求,债权人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时,债权人自清偿要求提出时负迟延责任;

(5)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并都届清偿期的,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6)二人互负内容相同的债务,且都届清偿期的,可以互相抵销双方债务。

已届清偿期的,会有一个清偿期间,清偿期间届满,这个债务就是到期债务了。

二、到期债权债务人无法偿还债权人该怎么办?

到期债权债务人无法偿还债权人构成违约,违约发生后,视违约程度、债务人财务状况、债权人权利状况等因素,债券持有人主要有三种救济途径

1、自主协商。

一般来说,如果债权人预期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只是暂时出现问题、最终偿债可能性较高,而且诉诸司法成本相对较高,同时在无增信措施条件下,司法处理并不一定带来处置上的优势,在多种权衡之下债权人倾向于选择自主协商方式,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在自主协商过程中,债务人可就后续的偿债安排与债权人协商达成一致,包括制定具体的债务重组方案等。如果债券设定了担保,投资者可以通过担保代偿方式解决。从实践来看,佳兆业海外债券持有人在其违约之后主要采取上述方式,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债务重组方案。

2、违约求偿诉讼

在违约求偿诉讼方式下,债权人预期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已经出现恶化并有持续的趋势,但债务到期时,债务人还有一定的偿付能力,不满足资不抵债等破产申请条件,因此债权人可以对债权人提起违约求偿诉讼,要求债务人在限期内偿付本息,还可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金、损失赔偿额、逾期利息等。

现在社会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不断更新和现代化时尚化,以及车贷房贷等贷款产品与日俱增地出现,背负债务的借款欠款人也越来越多。对于债务人来说,欠下的债总是要尽力去还的,如果有能力偿债不偿还的,终究要食法律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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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这儿问一下大家,债权已届清偿期是什么意思?如果有知道的朋友可以给我说一下好不好?谢谢大家。
[律师回复] 我来给你说一下债权已届清偿期是什么意思: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依当事人的约定,即债务约定有履行期限的'该履行期限届至时,则债权已届清偿期;当事人对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的'则依当事人的催告或者法定方式确定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债务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已届清偿期是基于债权是否可以行使这样一个客观的判断基准,至于债务人是否拒绝或迟延履行债务,则非所问。因此,债权已届清偿期和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或债务人迟延给付,并不具有相同的意义。留置权的发生仅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条件,并不考虑债务人是否拒绝或迟延履行债务的事实,即使债务人事实上拒绝履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迟延,在判断留置权发生的要件时,也不予以考虑。有学者明确指出,留置权的发生仅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已足,至于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履行给付义务迟延,则同留置权的发生无关。债权已届清偿期作为留置权的发生要件,应当是无条件的;但债权已届清偿期的判断基准呈现多样化。原则上,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没有即时履行债务的责任的,不得认为“债权已届清偿期”,也不会发生债权人的留置权。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权的清偿期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判断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则以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的合理期间届满时,作为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时点。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对当事人双方的债权清偿期均没有约定,当事人履行义务没有先后顺序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同时履行合同;债务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不得仅以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作为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时点,而应当考虑债务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事实。故债务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占有标的物的债权人不得主张留置权;对于债务人的履行,若债权人受领给付迟延或者拒绝受领给付,亦不得主张留置权。依照双务合同的约定,债务人应当先履行义务,但债权人有不能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事实发生,债务人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义务没有提供相当的担保,债务人在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到来时,没有履行义务的责任,不得认为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发生留置权。若债权人应当先履行义务,但债务人有不能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事实发生,债权人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债务人对债权人履行义务没有提供相当的担保,即使债务人的约定债务履行期没有到来,也应当以债权人主张不安抗辩权的时间作为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时点。债务人因为失去清偿能力而被适用破产程序的,未届期的债权视为已届清偿期的债权,可以发生留置权。例如,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1条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举证期限届满的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举证期限届满指的是什么时候 举证期限,是指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中规定的,当事人向提交证据的时间限制。举证期限届满,是指超过指定的,向提交证据的最后时间。 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新规定: 一庭前准备阶段举证期限缩短 《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准许。 人民确定举证期限,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 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规定人民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二细化逾期举证后果 《解释》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可予支持。 新民诉法的规定放弃了刚性的“证据失权”规则,以要求当事人及时提出证据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辅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证判断,来审视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审判。但未细化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下法官应当采取的不同处理方法和态度,也没有明确具体训诫的程度和罚款的数额,这有可能会引发关于司法尺度统一和公平性的新疑问。 《解释》根据新民诉法关于对逾期举证行为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采取综合考虑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具有客观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供证据、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因素,确定是否采纳逾期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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