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后还可以协商调解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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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仲裁裁决后还可以协商,但是不能够调解了,当然了,在执行过程当中,当事人如果能够协商一致,可以达成执行和解的,从而结束执行的活动。这个前提必须是当时就是已经申请了强制执行,而且是在这个阶段。
仲裁裁决后还可以协商调解吗?

一、仲裁裁决后还可以协商调解吗?

民事仲裁裁决后不可以调解,但是可以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是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和解的内容,可以是一方自愿放弃一部分或全部权利,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还可以是双方都作一些让步。和解虽然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双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这种和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

二、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自己达成和解协议的效力是什么?

判决生效后的和解,本质上是双方当事人对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变更,此时针对同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会同时存在一个法院的生效的判决和一个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效力高低问题:

首先,双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的和解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理应受到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当事人达成和解是行使自己对于自己所拥有的权利的处分权的结果,只要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并且真实合法,其就具有合同的效力

其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与生效的裁判文书并不对立,两者并不是互相矛盾的,实际上,生效判决是法院对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的不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而判决生效后的和解是当事人对经过法院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再一次处分。

再次,判决生效后的和解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依据,若认为判决生效后的和解是无效的,将会使当事人按和解内容履行的义务变得没有依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履行义务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还可以依民法上不当得利的制度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或补偿因自身履行义务而得到的利益,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不仅矛盾得不到解决,反而更加激化。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对于仲裁方面是非常明确的规定,一旦仲裁裁决或者是法院的判决作出之后,双方当事人是不可能在法院的组织之下调解了,也就是不能够达成调解的协议了,但是如果在这个阶段的话还是可以达成执行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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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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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我们知道,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有在执行程序中才能提起。设立执行程序,是为了保证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执行程序对裁决进行程序和实体方面的审查,审判程序却只能对裁决进行程序性的审查,这不仅不符合人民法院内部的专业分工,也不符合审执分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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