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开后没同居要返还彩礼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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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分开后没同居是可以退款的。双方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未结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的;婚前礼物的婚前支付给支付人的生活造成了困难。礼物必须在这里退还,礼物必须是根据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产。

分开后没同居要返还彩礼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支付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不算是结婚。所以未结婚但同居的,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怎么判断是否属于彩礼

要判断何为彩礼,首先要明白彩礼的基本含义,彩礼仅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其构成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婚约一般认为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俗称定婚。定婚后,男方就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其他物品,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礼。

2、需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者订立婚约之后,给付财物的行为要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关于给付金钱的数额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间人(俗称媒人)从中按习惯商定,有时还要通过中间人交付。这种情况下,给付财物既不是给付人主动赠与,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都清楚该财物就是为订立婚约而给付的彩礼。如果当地并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之间发生财物给付行为也就不是彩礼。如果彩礼的数额明显超出当地风俗习惯,而且明显超出给付方的支付能力,就应当认定为借婚姻索要财物行为,其实质就不再属于彩礼性质。

3、所给付财物的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双方订立婚约后,根据当地风俗习惯需要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财物,其数额或价值就必须符合当地的标准,该标准虽然没有固定的规范,但是,最起码要符合彩礼所具有的担保性质,要符合同时期同一地区大致相近的数额。

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成为彩礼,具体在认定时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

总的来说,如果情侣双方并没有领取到结婚证,而礼金是从男方借来的,那么女方必须退还礼金。如果已经有了孩子,则无需退还礼品费。毕竟孩子是需要抚养的,礼金是同居后的生活费用。具体赠品费用不予退还,视个人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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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中,存在男女双方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因为现在的婚姻法不认可事实婚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相当于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结束同居关系的情况下,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按照法律规定,女方也应当返还。但是对于在双方共同生活中花掉的彩礼礼金部分,可以不予返还。所以准备结婚的男男女女都应当明白,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能缔结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女方获得的彩礼利益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否则男方可根据法律规定要回彩礼。
该情形的关键在于是否认定“确未共同生活”。这种共同生活应当是的共同居住的正常夫妻的生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意味着双方仅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没有夫妻感情。只办理结婚登记而没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法律上的夫妻,但不是事实上的夫妻。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现实的尊重。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也解决过很多这样的纠纷。
使弱者得到应有的保护一直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之一。生活困难的界定可以参照《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生活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已经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要求返还彩礼的给付人负有证明“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将无法支持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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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
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
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
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的应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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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情侣因彩礼对簿公堂
程某(男)与林某(女)3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二人便开始同居生活。5月2日,程某与林某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程某给付林某礼金19800元,并为林某购买了老凤祥牌黄金手镯、钻石项链、钻戒,俗称“三金”。
后因双方在准备办理结婚过程中发生矛盾,林某要求解除婚约。程某要求林某返还订婚时所给付的19800元礼金以及“三金”。林某认为双方已经订婚且同居生活,礼金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拒绝返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程某无奈向人民提讼。
2、男方要求返还彩礼获支持
经审理认为,我国在法律上未设婚约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婚约只有道德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力。订婚也并不是结婚的法定必经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约期间一方按照风俗习惯给付另一方的彩礼,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前,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
因此,依法判决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程某彩礼现金及金器首饰折价人民币20200元。
3、未婚生子后分手,彩礼还需要返还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虽然已经生子,但是也仍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按法律规定彩礼仍然需要返还。
父母对子女无论是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都承担同样的抚养义务。若孩子随女方一起生活,女方可以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要求男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所以,如果女方不想退还礼金,可与男方协商,或直接要求将礼金抵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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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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