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的区别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3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952人
专家导读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的区别包括:适用的事项不同、作出的依据不同以及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的规定中,是准许案件的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的区别包括什么?

一、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的区别包括什么?

1、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

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判决根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准许上诉。裁定的效力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二、民事诉讼裁决书有效期多久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未经法定程序撤销,一直有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属于一裁终局的,具有法定应当撤销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劳动者不服的可以提前民事诉讼。不属于一裁终局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服的,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未经法定程序通过再审撤销,一直有效。但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民事诉讼裁决书法律效力表现

1、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实重新申请仲裁。我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我国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生效后的裁决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的最后决定,不得再争议。

2、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生效后,已是期满不诉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争议。如当事人再起诉,法院可不受理。

3、当事人必须遵照生效裁决的条款和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案件中,最终会对判决其结果,当然这一结果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中在处理民事诉讼中不仅有判决还有裁定,虽然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决定,都具有我国的法律上的效力,但还是具有不同之处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98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的区别包括什么?
一键咨询
  • 141****15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4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0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4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54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8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2****31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15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4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6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63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30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14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7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2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民事诉讼包括经济仲裁吗?
民事诉讼是不包括经济仲裁的。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时候,其实事有很多种途径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处理,也是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来处理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诉讼和仲裁的方式、程序、时间等都是不一样的。
10w+浏览
行政类
我的朋友经营一家公司,最近他的一名员工在外受了伤却谎称工伤要求赔偿,并且申请了劳动仲裁,公司想要申请不予执行,所以请问大家新民诉法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合议庭经审查发现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第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的。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二,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不论是涉外仲裁,是国内仲裁,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事项进行裁决,裁决无效。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系伪造的。

五,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用裁定书形式,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不是撤销该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未消除,当事人可以就该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398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仲裁裁决的效力包括哪些?仲裁裁决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当事人双方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就排除了对此案的管辖权。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与人民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一)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2)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选定仲裁机构,自主选定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4)当事人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2、原则。即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性。包括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仲裁依法进行,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即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以正确确认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仲裁庭在处理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选定的,都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是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 (二)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可概括为“快速、灵活、保密、公正、权威”。 快速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时间就是金钱,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灵活是指仲裁的程序比较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地点、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及所适用的法律,容易达成和解。既解决了纠纷,又保住了面子,有利于感情上的沟通和日后继续经济上的往来。 保密是指仲裁是不公开的,能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符合当事人不愿意因对簿公堂而泄漏自已商业秘密的心理特点。 公正主要体现在: 1、仲裁机构作为一个的非官方机构,仲裁案件不受任何干涉; 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3、仲裁员是来自各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广泛性和专业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权威是指仲裁裁决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1958年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也会得到承认和执行。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其他缔约国必须执行。
你好,朋友因为和别人发生矛盾过几天就要上法庭了,想要了解一下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
⒈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⒉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⒊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被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
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
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⒋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正文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劳动仲裁与仲裁区别包括哪些
劳动仲裁属于特殊的仲裁,与仲裁既有相同之处,同时劳动仲裁与仲裁又有一些不同之处。首先,二者在机构设置方面不一样。其次,在受案范围上面也存在差异。再次,在管辖方式上劳动仲裁与仲裁也不太一样。最后,二者的差异还表现在裁决效力上面。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我的朋友是一家公司员工,最近公司无故拖欠员工三个月工资,多次索要无果后员工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不知道哪个更有效,所以请问大家法院审理与仲裁庭裁决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权力来源不一样
诉讼和仲裁最本质的区别实际上在于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区别。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案件,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活动。诉讼程序是当事人行使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过程,也是国家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人民法院裁断案件的诉讼活动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公权力。
而仲裁庭处理纠纷不是国家赋予的权力,其权力来源是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仲裁庭裁断案件的权力基于当事人之间合意达成的仲裁协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议管辖赋予了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排他管辖权。此外,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的任命、仲裁规则的适用、仲裁适用准据法的确定等等,都可以,也主要来自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选定。仲裁就是当事人自愿把自己的争议交给第三方来居中裁判,而且自愿接受并执行仲裁庭的裁决结果的程序性活动。
(二)对裁判结果的纠正救济方式不一样
仲裁庭仲裁案件的权力是当事人赋予的,其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因此仲裁是一裁终局,仲裁庭出的裁决生效后,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对仲裁裁决没有上诉之说。因此,在仲裁的过程中,研究清楚各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研究清楚仲裁程序显得尤为重要,否则在一个阶段程序结束,仲裁规则规定的相关期限经过之后,可能就没有了纠正弥补的机会。比如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期限截止之后,再提交证据,仲裁庭就有可能不接受,从而直接影响到基于证据而做出的仲裁结果。之后申请人再就同样的事由,想去法院提起诉讼,试图通过诉讼程序纠正仲裁过程中己方的失误,因为仲裁对案件管辖权的存在,法院无权受理。法院通常也只对符合有限几种法律规定情形的仲裁裁决行使司法审查撤销权,例如: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通常来说,当事人对仲裁庭的最终裁决只有无条件接受,没有其他救济的方式。
(三)审理期限不一样
为了响应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效率的要求,充分发挥仲裁程序的优势,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在审理期限方面都进行了相应的修订。依照仲裁规则,一个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子,审限一般是四个月,经首席仲裁员申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而实践中,一个案子的平均审结期限,大概在六十八天左右。因为仲裁是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当事人签收后就可以去法院申请执行。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限,一审为六个月,二审为三个月,即终局裁决的做出一共需要九个月。出现特殊情形的时候,经批准,审理期限还可以相应延长。
因此,比较而言,相对于诉讼程序两审终局的审理期限,一审终审的仲裁制度具有简便快捷的优点,当事人付出的经济费用成本、时间机会成本相对较少。
(四)保密性不一样
诉讼和仲裁因为其本质上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区别,还引申出二者公开开庭审理和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区别。诉讼程序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理是例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因此,除上述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之外的其他公开审理的案件,只要是年满十八岁的正常人,凭借身份证就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进入法庭去旁听庭审过程。
然而仲裁程序不公开审理是原则,公开审理是例外。依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因此除了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以外,其他人是不能出现在仲裁庭的。通常仲裁规则都对仲裁程序的保密性进行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仲裁员、证人、翻译、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事实上,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选择仲裁有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仲裁是不公开开庭审理的,保密性比较强。尤其是商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出于种种原因考虑,不希望外界知道公司处于纠纷争议当中,恐对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更倾向于选择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在商事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他方之间的纠纷争议。
(五)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不一样
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国家的公权力,管辖案件的法院,组成具体案件合议庭的审判法官不可能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是由法律规定的。尽管在合同法领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在合同条款中事先选定管辖法院,但亦要受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法律规定选择范围的限制。另外,从当前法院内部案件分配的一般程序来讲,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立案庭审查之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之后具体案子将由电脑依照事先设置的条件,根据案由类型分到各个审判庭里,到了审判庭里再按照各个法官承办案件的情况进行分配。在这个过程中基本上当事人是没有办法选择组成合议庭的法官的,无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处理相关案件的专家来组成这个合议庭的审判员。
但在仲裁程序中,可以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受地域、级别的限制,在全国范围内,乃至世界范围内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委员会审理自己的案件。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也是由当事人选定。根据仲裁规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各单独指定一名仲裁员,然后双方共同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三名仲裁员组成裁决案件的仲裁庭。如果当事人超过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仍不指定仲裁员,则将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每个仲裁委员会都会公布仲裁员名册,当事人可以在选定仲裁委员会的网站上查询。提交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的秘书处也会给双方当事人寄发全体仲裁员名册。每个仲裁员擅长的仲裁方向都会在名册中列明,无论是房地产的、证券的、一般货物买卖、合资合作企业,还是一般的合同、知识产权专利,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特点自行选择擅长处理相关案件的仲裁员。比如案件是证券的,可以指定证券方面的专家;案件是建筑工程的,可以找建筑工程方面的专家来裁判审理。对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员的选定,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是有一定决定权的。
(六)庭审模式不一样
我国一直实行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较之大陆法系奉行诉讼职权主义的国家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而言,我国法院更注重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所应发挥的主导者作用。在这种模式下的庭审过程中,法官经常采取询问当事人的方式来查清案件事实,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各个庭审阶段程序。因此,相对来说到法院打官司,诉讼开庭的程序特别严格。有的法官对庭审现场的控制比较严厉,在宣读起诉书阶段,当事人申请在起诉书之外进行扩展性陈述,法官可能不予准许,要求当事人只能宣读起诉书,或者只能宣读答辩状,到辩论阶段再陈述。在质证阶段,当事人想谈谈相关证据的形成背景,法官也可能不允许,要求仅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诉讼过程中的审判气氛严肃有余,而民主不足,没有尽可能的激发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也比较拘谨而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仲裁庭则不同,当事人参与仲裁庭开庭的感觉与当事人去法院应诉的感觉是不一样的。因为仲裁员都是兼职,不是专职的,仲裁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前提是当事人的指定。当事人指定仲裁员处理自己的案件,是基于对该仲裁员的信任。仲裁员是带着被当事人信任的出发点来审理案子,当事人也是带着案件将由自己信任的仲裁员来审理的心态来参与仲裁程序。基于这样相互之间的信任,在仲裁庭庭审过程中,虽然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处一室,但氛围比较友好,各个程序阶段相对也没有那么严格刻板。另外,鉴于法律对仲裁员任职资格的规定,能在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的都是从事仲裁工作、律师工作、审判员工作、法律研究教学工作以及在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满八年的,所以仲裁员中专家型仲裁员比较多,对仲裁参与各方较为友好。尤其是律师型的仲裁员,因为特别能体会到律师工作的不易,所以在仲裁庭庭审过程中对代理人的权益亦比较照顾。这样的庭审方式更有利于各方仲裁参与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放松态度想办法简洁清楚地表达自己的主张及支持理由让仲裁员接受。也正因为仲裁委员会、仲裁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都是当事人指定的,在其信任的机构、由其信任的仲裁员处理案件,因而对于仲裁结果,当事人也都能接受并予以执行。
(七)程序灵活性不一样
就诉讼程序来说,它是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全部活动。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因为法院审理案件方式的原因、也因为法官对庭审活动的掌控,法院诉讼程序是不能改变的,每次庭审程序的顺序也是固定的,双方起诉、答辩,然后调查事实,进行证据质证,双方辩论,以及最终陈述。法官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的各个程序阶段中的陈述表达控制比较严格。宣读起诉书、证据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各个程序阶段不能混同交叉进行,只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先后,按部就班,不能变更。当事人只能按照法院的安排,依照案件具体承办法官的要求,进行诉讼程序。
而在仲裁过程中,熟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了解案件审理的一般程序后,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案件的审理程序有特别的要求,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仲裁庭提出申请。比如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在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之后,不想直接进行开庭审理程序,而是想请仲裁庭在开庭之前先组织与对方进行调解,就可以向仲裁庭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庭收到申请后会进行考量并征询仲裁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因为调解需要双方都同意才能进行。如果双方都同意先行组织调解,则仲裁庭可以决定开庭审理前,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仲裁案件立案要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用,但是如果在开庭之前调解结案了,仲裁费用不但减半,而且退款的比例会更大。所以申请在开庭前调解,对当事人也有好处。所以,一定要熟练掌握仲裁程序,然后拟定对己方最有利的程序策略,及时向仲裁庭提出相关申请,可以最大程度保障己方利益。
同时仲裁庭也可能会主动跟当事人就仲裁程序进行沟通。仲裁员不一样,审理案件的特色也不一样,有的仲裁员可能开庭就先质证再陈述:先把双方的证据互相质证完了,然后双方再陈述主要理由和仲裁请求,之后再辩论。所以在准备仲裁的时候,不要呆板地认为仲裁庭庭审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应该把案件情况全部了解清楚,根据庭审过程中的不同程序,以及各个仲裁员掌控庭审程序的不同特点,把对己方最有利的事实、法律、主张,在适当的时候清楚地表达出来。
另外,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庭灵活安排的程序有异议,比如说仲裁庭要求双方先进行证据质证,因为顾忌先入为主的影响,当事人觉得先进行证据质证于己方不利,可以对仲裁庭的安排提出反对,说明希望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先陈述事实理由,之后再证据质证。但有时候仲裁员会坚持,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跟仲裁员解释一下异议的理由。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398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仲裁裁决后的救济途径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裁决后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法仲裁细节流程如下: 一、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裁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三、仲裁庭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副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工资裁决。 四、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六、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仲裁裁决后的救济途径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仲裁裁决后的救济途径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裁决后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法仲裁细节流程如下:
一、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裁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三、仲裁庭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副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工资裁决。
四、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六、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民事裁定的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原告向人民,必须合乎法定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具体地说,一是案件不属于人民主管;二是虽属主管但不属该人民管辖;三是法律规定暂时不能的。受理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启动与否,故应用裁定。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一经提出直接关系到该能否对该案行使审判权,不可不慎重行事,认真审查。审查认为异议有理,应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审查认为异议无理,也应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三)驳回 涉及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驳回原告,重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行使问题,故用裁定形式。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虽涉及实体问题,但又与程序密切相关。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提出后得不到及时解决,必然影响程序顺利推进。故法律规定解决这两个问题要使用裁定。凡符合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条件者,人民裁定同意保全或先予执行,反之,裁定不予同意。 (五)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当事人撤诉,事关他们的处分权利。但在我国,当事人的处分权并不是绝对的,它需要辅之以人民的审查。撤诉成立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继续进行,故人民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都要使用裁定。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中止诉讼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终结诉讼是诉讼程序的非正常结束。二者直接涉及程序,必然适用裁定。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补正判决书中笔误是纠正判决中的局部失误,不是从根本上改变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属于程序问题,用裁定形式比用判决形式更加合理。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中止或终结执行涉及的是执行程序,中止或终结执行是有条件的。合乎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裁决书经当事人申请,应作为执行根据,但法律要求人民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查。法律文书无误时可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有误时,若开始执行便会侵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对不予执行的人民须用裁定。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这是一项弹性规定,目的在于适应民事审判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对适用裁定的事项一一列举。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98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民事裁定适用于民间纠纷案件无法通过协商形式达成共识,经过法律途径由管辖权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主要的适用范围是对管辖权有异议、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是否准许当事人撤诉、或者中止、终结诉讼,以及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情形。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什么是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的种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的种类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裁决是指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的种类有:
1、侵权纠纷。侵权纠纷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侵犯而产生的纠纷。
2、补偿纠纷。是指对财产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着眼于被剥夺的财物,予以公平弥补。
3、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
4、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请求确认,并作出裁决。
5、国有资产产权。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拥有最终裁定权。”
6、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民间纠纷。如颁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裁决民间纠纷。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和第274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也就是说,仲裁以合同当事人的协议为前提。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无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就没有根据,仲裁机构即使作出裁决,人民也不予执行。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仲裁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仲裁协议的约定进行仲裁,其裁决才能有效。仲裁机构的裁决事项如果超出了当事人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机构受案范围的,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因此,即使仲裁机构作了裁决,也不能执行。

三,仲裁组织和仲裁程序是仲裁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如果仲裁员与本案有关联,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对当事人未经过合法通知而予以缺席仲裁等,其作出的裁决不发生效力,因而人民可不执行该项裁决。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仲裁裁决必须依法进行,必须正确适用法律。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员必须廉洁奉公,依法裁决,如果在仲裁案件中有、、枉法裁决的行为,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作裁决必然是错误的,人民理所当然亦不予执行。

七,在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遭到了不可抗拒的事由未能到庭陈述的,该仲裁裁决不能执行。

八,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以上各种规定,主要是仲裁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人民不执行该案的裁决。除此以外,《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还给人民一项权力,即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不予执行。这是从实体方面考虑到的问题,只要接受执行申请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即可作出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在执行仲裁机关裁决的过程中,只要被申请人证明仲裁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经院长批准作出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该仲裁裁决即无效,当事人既可以根据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民事裁定中止执行情形包括什么
1、申请人作出表示,允许延期执行的。2、案外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同时有比较确定的异议理由的。3、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公民去世,需要等待期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终止,此时还没有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劳动仲裁裁决书包括哪些公示方式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书包括哪些公示方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直接送达。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的,称为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因拒收裁决书,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未向人民的,将丧失向人民的权力,而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仲裁调解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应视为当事人反悔。职工一方为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的有关文书,可采用“布告”形式公布。劳动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对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案件,仲裁庭会及时进行裁决,裁决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由、仲裁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裁决结果;
(四)仲裁费用的分担;
(五)期限和;裁决书由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一裁终局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用人单位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救济权利,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申请撤销裁决的特点
申请撤销裁决有以下特点:
(1)撤销裁决的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救济途径与用人单位不同,根据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的救济途径是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提讼,而非申请撤销裁决;反之,用人单位只能申请撤销裁决,而不能直接提讼。
(2)申请撤销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决。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申请撤销裁决,不影响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的履行。做出撤销裁定之前,仲裁裁决仍然有效。
(二)申请撤销裁决的条件
申请撤销裁决的条件包括:
(1)必须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有法定应予撤销情形之一的。
(2)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3)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提出申请。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主要是指: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错误的。这里并不包括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2)适用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的;
(3)援引法条错误的;
(4)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本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是指:
(1)仲裁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2)违反了有关回避规定的;
(3)违反了有关期间规定的;
(4)审理程序违法等。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对证据内容进行篡改,使其与真实不符。如: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等。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包括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证明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等。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是指仲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索贿是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书事人行贿;是指仲裁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枉法裁决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对一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以认定;二是对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三是伪造、毁灭证据。根据本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员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四)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和法律后果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
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这里应当注意:
(1)当事人既包括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
(2)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仲裁裁决自始无效,当事人可以就同一劳动争议事项向。据此,就在于看2008年8月13日裁决,嘉禾县铁路下煤矿直到2008年10月30日才向郴州市中级人民申请撤销劳动仲裁,是不是这样的,如果是的话,中院不应当受理了,过了三十天的期限了,应当驳回了。当然,立案了并不表明会撤销,你们先提出异议,再应诉就是了。对中院的抵销判决还有解决途径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98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事裁定适用哪些范围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产生民事纠纷中适用于民事裁定的主要包括符合法定条件但是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对于民事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符合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案件以及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案件等。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判决执行 >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的区别包括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