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财产报告制度,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制度。被执行人应当重视并认真如实申报,切不可随意或者虚假报告。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
二、虚假评估报告如何认定的?
构成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的主体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二是资产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具有主观故意行为,三是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或结论与事实不符。法律法规对资产评估“虚假”的界定更侧重于评估结果,对评估程序几乎没有规定,但通过现实认定的案例能够发现,司法部门往往是通过评估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来推断评估结果“虚假”的。
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对应的,简单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定义,虚假资产评估可理解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通过对虚假的资产,或对资产进行虚假的评定、估算,并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可见,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仅仅是资产评估工作的一个环节,因此,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是不能与虚假资产评估等同的。资产评估的“虚假”外延更大,主要表现为,虚假资产评估在主观上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客观上既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内容的虚假,也包括评估程序虚假、评估依据虚假、评估档案虚假等等。监管实务中,认定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时,往往难以判断评估结果是否失实的时候,是否履行评估程序便成为很好的突破口,我们从上述定义理解,这种逻辑带来的问题是,人们会顺其然地把评估程序的虚假等同于评估报告虚假,在现实判罚中,将虚假资产评估与虚假评估报告相混淆,直接扩大了虚假评估报告的范围,对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持续人员提供虚假财产报告,会面临罚款、拘留的处罚。认定虚假评估报告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出具该报告的主体必须是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其相关专业人员;其次,该机构的工作人员具有主观故意行为;最后该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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