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被执行人应按指定的履行期限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将对其采取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对住所和办公场所进行搜查、罚款、拘留、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
二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是被执行人应当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认真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如故意隐匿不报或申报不实,将予以罚款、拘留;
四是被执行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及证据材料,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及证据材料,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不得擅自撕毁法院张贴的公告及封条,不得在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上再设定其它权利,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是承担执行费用的义务。
二、被执行人可否追加原始股东?
首先,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如果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可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但若原始股东(发起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下,继受股东并不具有继续缴纳出资义务,则不应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具有承担执行费用的义务,在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的债务,是如果股东未缴纳或者未足额出资,可以追加该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但是如果公司的原始股东已经足额出资,继受股东不具备继续出资的义务时,不应该追加继受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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