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起诉申请执行人合理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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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执行人是可以起诉申请执行人,但是起诉的理由必须是与强制执行不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下达判决文书后,一方存在没有按照生效的判决文书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起诉申请执行人合理吗?

一、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起诉申请执行人合理吗?

不是同一诉讼请求的,可以再次起诉。同一事实及诉讼请求已经过法院判决确定的,不能再次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二、被执行人退休了怎么办?

被执行人退休的,不影响法院判决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执行判决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财产,如退休金、房屋、汽车等。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不同的诉讼请求,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可以起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退休,并不会影响法院的执行效力。如果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决定,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拥有依法向法院报告自己财产状况的义务,在被其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中相应的义务时,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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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与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强制执行是根据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因此只要是生效判决书上明确的结果,都可以申请进行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没有起算金额,甚至很多非给付金钱义务的行为,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6、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7、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8、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等。
而且,根据《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因此强制执行是不需要申请执行人支付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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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未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申请强制执行未执行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不会出现强制执行执行不了的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等到有财产再执行。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的执行案件应当在执行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结。有特殊情况的,经过一定的审批,可以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备案。”
2、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后,执行中可以直接向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单位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完成盖单等手续,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案中的判决中也作出了这样的判决。因此,在判决后,应当将你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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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费用谁出,强制执行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强制执行费用谁出,强制执行流程是什么
执行费一般是被执行人交,申请方如果自愿也可以。
强制执行流程: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 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 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内向人民提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费用哪个出,强制执行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强制执行费用谁出,强制执行流程是什么
执行费一般是被执行人交,申请方如果自愿也可以。
强制执行流程: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 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 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内向人民提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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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如何执行人?
申请强制执行如何执行人,是需要向作出生效判决书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申请书,只有这样的话,才能够启动强制执行的程序的。然后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法院来说,那么受理案件之后,就是会采取相关的强制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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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强制执行执行不了怎么办,申请强制执行费用哪个来承担
[律师回复] 强制执行执行不了怎么办,申请强制执行费用谁来承担
一般不会出现强制执行执行不了的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等到有财产再执行。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的执行案件应当在执行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结。有特殊情况的,经过一定的审批,可以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备案。”
2、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后,执行中可以直接向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单位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完成盖单等手续,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案中的判决中也作出了这样的判决。因此,在判决后,应当将你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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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的强拆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院强制执行的强拆流程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和《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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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能申请执行个人吗?
强制执行可以申请执行人,当个人独资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在执行案件终本后,向法院申请追击老板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是最常见也是最有效的法律途径,但是这个必须要求债权人确定债务人隐匿了财产或者拥有固定资产,才能执行。更多关于强制执行能申请执行个人吗的问题如下文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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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强制执行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对于执行和强制执行有区别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主体不同:申请执行是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人民决定适用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措施。法律效果不同:申请执行只是申请人向已提交的保护自身利益的申请。强制执行则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做出的有效方法来保证申请人的利益。
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人民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指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备案。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
执行和强制执行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对于执行和强制执行有区别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主体不同:申请执行是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人民决定适用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措施。法律效果不同:申请执行只是申请人向已提交的保护自身利益的申请。强制执行则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做出的有效方法来保证申请人的利益。
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人民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指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备案。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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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作为被申请人进入执行程序没有异议。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公证法》及最高人民、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均未对可以强制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作出规定。并且,因为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对象是债务人,即其对象是特定的,不能因此改变成担保人,如果在强制执行中不能执行到债务人财产后,可以对担保人提讼。因为法律只规定了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所以不能把范围扩大化。另外,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以何种方式承担责任,以及保证责任的大小,均属《担保法》调整的范畴,公证机关对此无权作出判断,的执行机构亦不能作出认定,只能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如果可以对保证人强制执行,则明显剥夺了保证人的诉讼权利。
能否对公证债权文书中的保证人强制执行应分具体情况来处理。从法理上说:债务人在公证文书中承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就意味着债务人放弃诉权,放弃在法律上的辩解。诉权作为保障自身利益的一种重要权利,是不能受到他人放弃的影响的,因此作为平等主体的连带担保人未经书面承诺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诉权依然存在,可以诉至为自己辩解,当然也就不能直接强制执行。根据《联合通知》
第五条第三款中规定: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应当注意审查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这就是说在债权文书中必须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因此,在审查立案及执行此类案件时,应审查在公证债权文书中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与债务人地位责任平等的连带担保人是否作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如果保证人没有作出放弃自己诉权,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不能对保证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如果有,再结合保证人的保证形式、保证期间及数额等要素,对保证人进行强制执行才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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