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法律意识淡薄,恶意欠款。有的被告借款时就没有还款的打算,其目的就是将原告的金钱占为己有。持这种心态的被告,往往拿到钱后便会远走他乡,逃避债务,待原告发现情况不对,向法院起诉时,被告已下落不明,难以查找。
2、原告起诉不及时。有的原告基于“和为贵”的传统思想,不希望和被告对簿公堂,一次次向被告索要欠款,在多次索要无果后,才“被迫”着手取证工作,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往往时过境迁,被告人或变换住所,或外出务工,以致下落不明。
3、大量流动人口的存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灵活多样的劳动用工合同制,形成全国人口大流动,而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被告的下落难以查找。
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条途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总的来说,就债权人而言,债权人最好不要因为找不到债务人的下落而拖延处理。但是,明智的做法应该是在起诉前通过老赖身边的朋友、同事或家人,设法找到当事人的下落,或者如果可以确定债务是共同债务,老赖的配偶的财产也是可以被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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