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律条文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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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新法律条文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是:根据犯罪行为人的的犯罪情节来确定定罪量刑的标准。如果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新法律条文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是什么?

一、最新法律条文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是什么?

销售假药罪法律条文规定售卖假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二、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情形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生活中,生病的情形是每个人都无法避免的,为了使得自己能够更快的痊愈,一般都会到医院就医,此时若是医院售卖的是假药,那么无疑会给病人的人身带来更大的损害,更有甚者可能会导致其生命安全受到侵害,故而售卖假药的行为会受到刑事处罚,此时我们要注意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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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是与人命息息相关的药品。疫苗造假,不异于谋财害命。那么,对于如此罪行,我国刑有怎样的刑罚力度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生产,销售假药,最高刑可达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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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门槛,并增加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刑罚适用条件。上位法的变化,使得2009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已经不再适用,亟需完善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满足司法实践需要。为此,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十七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细化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对共犯、罚金刑、单位犯罪、假劣药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据悉,该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明确从重处罚情形  《解释》
第一条以列举的形式,对生产、销售假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包括: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这些规定都是实践中易发、多发,且危害性严重的制售假药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说。  此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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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这说明不论行为人制售假药还是劣药,只要符合上述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都应以此来量刑。  细化“严重情节”认定标准  针对实践中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这类案件取证和认证难的问题,《解释》从数额、情节两个方面,分别确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和量刑幅度。  《解释》
第三条从危害后果、犯罪数额、假药种类、犯罪主体等方面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具体包括: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  同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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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2009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此次司法解释增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并明确了“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销售”。  “这主要是考虑到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危害性更大,《解释》对其销售行为予以明确界定,有利于加大对此类主体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维护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韩耀元表示,为有效防止这类主体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活动,《解释》还明确了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印制标签、说明书视为“生产”  据韩耀元介绍,近年已查获的案件情况显示,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活动分工明确、链条化特征明显,生产过程隐蔽、分散,相关部门难以查清全部犯罪活动。有的行为人通过声称自己“不知道”来逃避打击,难以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同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解释》
第六条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生产”:具有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此外,根据《解释》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依然对其提供资金、生产技术支持、原料辅料供给、广告宣传等帮助的人,要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依法惩罚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各种帮助行为,对有效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外部环境条件、瓦解犯罪组织具有重要意义。”韩耀元说。  明确假药、劣药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是否一律都构成犯罪行政执法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制售假劣药品案件时,作为主要证据的“假药”、“劣药”如何认定由于相关法律未予以明确,导致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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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对此作了明确,即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轻的行为,仍然有必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司法解释规定了这一‘出罪条款’。”韩耀元说。  此外,《解释》
第十四条规定,“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规定明确了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假药、劣药认定意见的司法效力,对有效改变制售假劣药犯罪案件发生多、刑事追诉少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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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租赁范围及用途:
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 街____号商铺(该商铺具体地址以房产证中标示为准),在良好及可租赁的状态下租给乙方作为______________使用,出租商铺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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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金为_____元/平米/月。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大写: );租金每月一次性付清,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第一个月房租,以后每月租金均在当月__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甲方在收到租金后应当给乙方收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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