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措施的种类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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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执行的措施有六类,第一类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第二类是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三类是强制执行法律文书中的义务;第四类是强制交付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财物;第五类是搜查;第六类是强制迁出房屋。
民事执行措施的种类有什么?

一、民事执行措施的种类有什么?

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执行措施主要有六种,包括:冻结、划拨、扣留和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或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上述六种民事执行措施作不同的分类。主要类型有:依据债权请求权的不同,分为对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根据执行标的性质不同,分为对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执行措施;根据执行行为是否直接作用于执行标的,分为直接执行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根据执行措施的目的与功能,分为控制性和处分性执行措施等。

二、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当事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启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适用;

5、何时:案件受理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

6、担保: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但不是必须的;

7、范围:限于当事人请求范围。

三、民事执行措施有什么特点?

执行措施具有法定性。执行措施的适用是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落实与调整,深刻地影响着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切身利益。因此,执行机关在实施民事执行行为时,只能根据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从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中恰当选择,法律未加规定或认可的手段与方法即便对现实有用也不能适用,否则就构成违法执行。

执行措施具有强制性。执行措施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的,它不以被执行人的同意为条件,被执行人只能服从不许反抗,若有反抗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故有人又将其称为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的强制力不仅直接作用于被执行人,而且凭借其张力也会作用于与执行有利害关系的人乃至全社会的人。

执行措施具有程序性。程序公正是民事审判阶段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一定的意义上说,执行是审判的延伸,在执行阶段同样应追求程序公正。它要求在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执行人员应当根据社会正义规范自己的执行行为,严格遵守程序,认真听取当事人及案外人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颠倒实施顺序。

根据债权请求权不同,民事执行措施分为对金钱债权执行措施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原告方有实现权力的迫切需要;被告方具有履行职业的能力。由原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调查后,决定受理案件的,需要在受理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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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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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和行为,可以分别不同情况,适用五种不同的强制措施。
(1)拘传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达室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训诫是人民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人民对违反规则情节轻微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以维持法庭的秩序,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4)罚款罚款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强制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个人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5)拘留拘留是人民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二、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的条件
(1)拘传措施适用于特定对象,即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案件的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被告不到庭就易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案件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必须到庭而拒绝到庭,也可以适用拘传的措施。
(2)必须经过人民两次传票传唤。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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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人身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一是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二是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   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   
2.处置财物。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   
3.进入住宅、场所。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危险,非进入住宅、场所不能实施救护或不能制止危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宅、场所采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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