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法院给予认可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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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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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知情权法院是给予认可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各项信息材料都是有着了解、查阅和复制的权利的。在股东要求行使知情权的时候,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任何手段组织股东行使其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法院给予认可吗?

一、股东知情权法院给予认可吗?

股东知情权法院是给予认可的。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其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所组成。上述三项权利的内容虽然各异,但中心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都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涉及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是否规范化紧密相连。

二、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有哪些改动?

1、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与修订前的内容相比较,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扩张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的会计账簿;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则扩张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修改后的法律内容能够使股东更广泛地了解公司经营信息,更切实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地加强对公司事务的监督。

2、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上述文件的同时,还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这样有利于克服仅仅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相关文件所带来的诸如不能更全面、精确地了解、掌握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弊端,从而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3、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程序和条件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所拥有的知情权是我国的相关法律赋予股东的合法权利中的一种,股东对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度文件、财务报告文件、公司董事会的会议决定文件等都拥有查阅和复制的权利,公司不得进行阻拦或者隐瞒,否则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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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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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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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挂名股东是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与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由他方投入的不出资一方股东。从形式上看,挂名股东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记载其姓名或名称,符合股东的形式要件;从实质上看,挂名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认缴的出资由实际出资人出资,挂名股东不符合股东的实质要件;另外,挂名股东具有不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分红、不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不亲笔在决议、协议等文件上签字等表象特征。具备以上三点,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可以被认定为挂名股东。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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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定
[律师回复] 1、挂名股东是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与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由他方投入的不出资一方股东。从形式上看,挂名股东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记载其姓名或名称,符合股东的形式要件;从实质上看,挂名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认缴的出资由实际出资人出资,挂名股东不符合股东的实质要件;
另外,挂名股东具有不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分红、不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不亲笔在决议、协议等文件上签字等表象特征。具备以上三点,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可以被认定为挂名股东。
2、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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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给予激励股(在职股),要包含什么权
[律师回复]
一、股东的权利
1.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
2.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索赔权。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5.收益权。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6.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7.优先权。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8.知情质询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9.决策表决权。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10.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讼。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2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第六章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行为原因,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提讼。7诉讼结果归属: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股东只是按照其股权比例的数量在财务上分享因胜诉带来的股东收益。注意:股东代表诉讼解决了过去在公司权益保护方面的主体的缺位问题。注意:有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单独股东权”,在股份有限公司层面主要体现为“少数股东权”,以维护小股东利益。
二、股东的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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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激励股(在职股)的股东有哪些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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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索赔权。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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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优先权。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8.知情质询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9.决策表决权。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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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父亲和他的朋友约定并签订协议.父亲出资以他朋友的名义和另外两个股东成立一家公司.父亲和朋友约定每个月支付他薪水.但公司的分红与他朋友无关.分红前3年父亲的朋友都将分红转给父亲了.但今年朋友拒绝转给父亲分红.父亲想以隐名股东起诉确认股东身份.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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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只要你(隐名股东)与张某(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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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隐名股东可以向显名股东主张股东权利,也就是说你可以向张某主张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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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隐名股东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在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中,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材料记载的股东并不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出资要求股东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且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因此,你作为隐名股东是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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