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益诉讼目的是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前者规范的行为如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后者如环境污染问题。代表人诉讼维护的利益主体往往是确定的,但人数较多,为了节省诉讼资源而推选出代表人进行诉讼
2、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可以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代表人诉讼提起主体其利益必须直接受到了侵害。
两者判决的效力都具有扩张性,公益诉讼判决效力可以扩展至其他直接或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可以扩及后续类似案件,即后来如果还有未登记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可直接适用之前的判决。
二、股东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区别
股东诉讼是指股东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情形,而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代表公司向法院起诉的情形,两者在产生原因不同、诉讼目的不同等方面存在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
股东的权利虽然多种多样,但总的来说,股东的权利可以分成两大类:股东的个人性权利和股东的共同性权利。股东个人性权利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可以单独要求并实现的权利,诸如分配权利、认购股份的权利、要求记录其投票表决的权利等。股东共同性权利则是指股东根据与公司成员之间的契约而享有的、能够对公司事务和事项作出决议的权利。
2、诉讼目的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虽然公司和股东个人都是侵害行为的受害者,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东个人是间接受害者,股东提起诉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间接地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个人是侵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个公司的利益。
3、诉讼被告不同。
股东直接诉讼只适用于公司及其内部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即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诉讼归属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至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即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互相分离的。因此,即使原告股东在代表诉讼中胜诉,则胜诉的利益应当归于公司,而非原告股东。倘若原告股东败诉,则不仅由原告股东负担该案的诉讼费用,而且该案的判决对于公司产生既判力,不仅其他股东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诉讼,公司的机关亦不得再就同一理由为公司提起直接诉讼;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所享有的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合一的,无论股东胜诉抑或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于股东,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
综上所述,公司股东的权利是比较多的,股东的权利被非法侵害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股东诉讼是指股东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情形,而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代表公司向法院起诉的情形,两者在产生原因不同、诉讼目的不同等方面存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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