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根据案件中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的相对性,受害方应当是债权人。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应当是根据债权人财产被侵害的事实和具体地点作为结果发生地。
综上,在债权人起诉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具体案件中,由于案件性质的特殊性,股东损害事实的举证完成已属不易,如在管辖地法院的受理条件上再设置条件,无疑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不便于债权人展开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股东查阅到这些资料后,如果经过分析后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
股东如果认为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中小股东如果认为有此必要的话,可以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后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或者未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当公司侵犯股东的知情权时,该股东即可以原告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尊重债权人将其住所地作为诉讼管辖地法院的选择为宜,这样才能体现公平、公正与现实维权之间的有机结合。如今很多的企业和公司发展都是比较好的,对于一些公司的发展来讲,为了公司的利益,同时要注意一下公司的发展流程,很多的股东在工作的过程中可能会做出一些侵犯公司利益的事情,此时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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