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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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民法院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标准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在实践中,我国的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证监会在实践中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东”的限制。

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在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界定为同一人的案例。

综上,实务中,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信息披露的要求

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如下: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同时该使用意见也给出了公司控制权认定的思路: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在实务中判断是否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即其是否能够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是否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除投资者对公司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①其对股东大会的影响情况;

②其对董事会的影响情况;

③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

④公司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情况;

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⑥发行审核部门认定的其他有关情况。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公司控制权的解释,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是指通过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或者同时通过两种方式,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此时我们时一定要及时的保护公司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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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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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非法集资实际控制人根据法律是怎么认定的?满足哪些条件的的人才会被人定为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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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看看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由以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公司法中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不可能存在重合情况,似乎“实际控制人”不能为公司的股东。
但从立法意图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创业板为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而对于控股股东即为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的情况,如果严格按照现行《公司法》之定义,则会出现有些拟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无法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的上市条件相对应。
故从《公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提出“实际控制人”之概念的意旨出发, “实际控制人”较为准确的概念应该是: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股权关系、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事实上,实务中也是按照该概念操作的,即对于直接持股的股东,如果其对公司有实际控制力,则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3.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下称“该1号文”)
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与认定究竟谁是实际控制人往往联系在一起,从依据上讲,多是依据证监会发布的该1号文,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判断。
二、证监会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原则
事实重于形式原则,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法规列示了一些属于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形,但实际控制人的情况通过列举是不能穷尽的,所以证监会除了列举具体形式外还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三、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基本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最简单,第一大股东为绝对控股股东,此时控股股东的控制人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是在仅有相对控股股东时,通过极为分散的小股东签署不一致行动协议、基于相对控股股东在公司的特殊地位和对公司的重大影响力、第一大股东受其它股东委托行使股票权等,也可认定该相对控股股东为实际控制人。
第二种是共同控制。共同控制要有一定的依据,包括《公司章程》中的一致行动条款、《合资合同》中的重大事项需经所有股东或董事同意的条款、单独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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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东,也可以是控股股东的股东、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归纳起来很简单、理解起来似乎也不难,但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在某些情况下是复杂的,中介机构对此问题往往会有争议和不同的理解,而此时最熟悉企业情况的管理层不能总认为这是个专业问题而不加关注、更不能袖手旁观,而应将丰富的信息提供给中介机构、将企业的意见充分表达出来,这将会使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符合企业的实际运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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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和实际控股人的区别是哪些?
实际控制人和实际控股人的区别是:对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不同。在公司的事项的决定中,股东的表决通过必须根据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只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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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是实际控制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关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也可以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
(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
(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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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最终控制人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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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什么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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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人可以控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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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控股权不能完全解释企业控制权的实际状况。在中外合资企业的实际运作,尤其是民营企业和外商合资的过程中,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权力的分配往往并不遵循股权比例原则,这就提出了实际控制权的问题。  实际控制权来源于合资双方的谈判力,那么,双方的谈判力来源于何处呢除了股权结构,主要是各方投入要素的相对重要性。我们这样来定义具有相对重要性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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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实际控制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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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合资企业产出贡献率高的要素,即该要素的边际技术替代率高于投入合资企业的其他要素;
②具有垄断性质的要素(Hyme,1960),如知名品牌;
③“专用性资产”(Wilmso,1985),在合资经营过程中某些生产要素会逐渐成为专用性资产。要素相对重要性通过两种机制影响合资方的谈判力:一种是正向激励,该要素的投入能使合资对方的投资收益增加;一种是负向激励,如退出威胁,该要素的退出将使对方遭受重大损失。从实践来看,外商的优势主要是管理技能优势和技术资源优势,这两种优势都可以通过学习被中方企业获得。中方民营企业的谈判力也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物质资本如土地、厂房、设备的投入获得的股东地位,但这种物质资本与更为稀缺的以人力资本为特征的管理技能和关键技术相比,重要性不明显;二是具有国内市场优势,但这种优势随着外商对国内市场的逐步了解,也可能丧失。  进一步讲,控制权的分配也不仅仅是通过正式的谈判,签订正式的契约确定的,同时要基于合资双方的信任,缺乏信任的合资是难以想象的。尤其是民营企业和外商的合资企业中,由于合资企业的规模不一定很大,资本结构也相对简单,并没有制定非常细致的公司章程,这种情况下,非正式契约也能有效安排企业的控制权。事实上,很多民营企业是在与外商的业务合作中相互了解,逐渐由贸易关系甚至竞争关系发展成合资关系的。双方或者是已经具有一定的合作经验,或者是建立了朋友关系,相互信任。只要能使合资实现双赢,由更能有效经营合资企业的一方行使控制权,另一方并不会介意。良好的信息沟通降低了监督成本,使得放权的一方有足够的自信能维护自身利益,而掌握控制权的一方也不会轻易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在已有的合作基础上,一方虽然不能直接观察到对方的行为,但他熟悉对方的行为模式,能够预期到对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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