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是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并最终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条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股东、董事等清算义务人,应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如果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清算过程中股东的法律责任
清算过程中公司存续,但股东、董事有下列行为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董事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2.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解散后,未清算即注销公司。
(1)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的目的,应当是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然而在清算的过程中有些股东、董事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在我国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如果是在清算的时候,股东、董事规避清算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将承担民事责任。一个公司的成立到终结都需要依法进行,清算程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给公司的终结画上了句号,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也算是给解散的公司一个完美的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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