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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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实际上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说诉讼参与上或者是其他的人员存在着变卖毁损,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那么是可以采取一定的刑事措施来处理的。
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怎么办?

一、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怎么办?

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3)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亦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究竟按民事责任处理还是追究刑事责任要根据具体案情、情节轻重等因素综合考虑。

二、非法处置查封和、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规定是什么?

非法处置查封和、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即: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该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③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

④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而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情节严重“所包含的具体情况进行更为细致的阐述或列举说明。

因此,如果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而使该财产难以追回且损失较大的情况下,可认定为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可能对于擅自处理查封的财产如何来进行惩罚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比如说我们国家《刑法》当中明确规定有非法处置查封和扣押冻结财产罪。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是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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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对于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司法机关已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通知书,被执行人已丧失了部分处分权,这是已为被执行人明知的,但仍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手段处分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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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处置被查封的抵押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合理处置被查封的抵押财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望采纳,谢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涉案财产已抵押并被多家查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查封的抵押财产的处置过程就相对较为复杂。
一、部分首封未及时处置抵押财产的原因在部分案件的执行过程中首封并未对抵押财产进行及时处置,原因之一在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上设定了担保物权等优先权,拍卖保留价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并无剩余。对查封的案件申请执行人而言,无法从处置的财产中受益,该处置行为对查封申请人没有实际利益可言,该拍卖为无益拍卖,故该申请人不会申请对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在这种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除非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不得进行拍卖,并且应当重新确定拍卖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应当大于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故而首封不会对该查封财产进行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一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的规定,对于诉讼实务中出现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执行权的冲突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这也是造成抵押财产被多家查封后,首封不及时处置抵押财产的原因。
二、合理处置抵押财产的方式、方法抵押财产被多家查封案件中抵押财产的处置主要遵循的还是最大利益实现原则。部分案件中查封若拍卖抵押财产后,拍卖保留价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并无剩余的,对查封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而言,无法从处置的财产中受益,若首封认为对抵押物的处置对查封申请人没有实际的利益可言,可同意由抵押权案件的执行处置,但应完善相关手续。被执行人已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执行普通债权的在先查封,如果抵押财产的价值低于或相当于抵押债权额的,在先查封应将抵押财产的处分权移交给执行抵押权的。在先查封不同意移交的,执行抵押权的可以报请其与在先查封的共同上级协调处理。
非法处置查封、冻结财产罪怎样判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贴上的封条不准任何人擅自处理和移动。查封的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实现申请人的权利。查封的财产,可以由义务人自行保管。
扣押也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把被执行人的财产运到一定的场所,不准被执行人对该财产使用和处分。扣押的财产一般是便于移动的物品。在民事诉讼中,人民一般应妥善保管听扣押的财产,也可以交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
冻结主要是针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而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是指人民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提取和转移的强制措施。冻结的目的,在于确保执行文书听确定的权利的实现,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执行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的,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因此,对于这类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法给予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行使查封、扣押、冻结权的只能是人民,而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的侦查人员可以采用扣押措施。与民事诉讼不同,在勘验和搜查中,扣押的目的在于保全证据,以免证据消失或者毁灭,扣押的财产是那些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人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采用扣押、查封、冻结措施,但此时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调查核实证据进行的庭外调查。对于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谓“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这里的财产既包括财物也包括款项。如果行为人侵害的对象不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罪。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在司法机关内部还是在行为人控制的范围内或者其他场所,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在这里,所谓隐藏,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蔽、藏匿起来意图不使司法机关发现的行为。所谓转移,是指将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改换位置,从一处移至另一处,意图使司法机关难于查找、查找不到或者使其失去本应具有的证明效力的行为。所谓变卖,是指违反规定,将已被司法机关盗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出卖以换取现金或其他等价物的行为。所谓毁损,是指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损伤、损毁,使之失去财物或者证据价值的行为。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妨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的;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活动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的财产数量巨大的。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依行为人实际所实施的行为认定罪名。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对于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司法机关已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通知书,被执行人已丧失了部分处分权,这是已为被执行人明知的,但仍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手段处分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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