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联交易认定标准是什么?
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了统一管理的关系。
我国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以上所述,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的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股转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审核要求
根据目前股转公司审核披露的公开文件以及已挂牌公司的挂牌案例来看,新三板对关联交易并非绝对禁止,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是允许存在的。通常允许继续存在的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情形:
1.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利益及利益输送的情形;
2.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在程序上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
3.关联交易占比较小,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4.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在挂牌前完成清理;
5.及时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不存在隐瞒情形。
三、哪些主体构成关联方?
实际操作中,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交易的界定的相关内容是重中之重,关联交易的界定不明确是会让公司产生权力不平衡,这也会严重损害公司的股东以及其他一些人的利益的。这一样的话,不仅会容易产生纠纷,还容易影响到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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