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清算组由谁成立?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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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规定清算组由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成立,当然了,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并不是说所有的公司清算组的成员都是由这些人员来组成的,还是学校严格的按照公司的类型来进行确定。
法律规定清算组由谁成立?

一、法律规定清算组由谁成立?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入选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取。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代理人从事相关清算事务,代理费用由聘请人自行负担。为保证强制清算的顺利进行,除由上述社会中介机构独立组成清算组以外,其他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的单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清算组的组成规定是什么?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入选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取。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代理人从事相关清算事务,代理费用由聘请人自行负担。为保证强制清算的顺利进行,除由上述社会中介机构独立组成清算组以外,其他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的单数。

那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如果要重新算数的话,首先是可以由公司自己来组成清算组,这种情况之下的话,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都是由公司的股东来担任清算组的成员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这是法院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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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选举出清算组组长,然后制定清算过程中相应的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并编制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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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分工及工作安排。清算组的工作分工应与其工作职能挂钩,具体可分债权清收组、债务登记组、审计评估组、综合后勤组、资产管理组等。
2、清算工作的时间和进度。具体包括对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函的发出、对债务人催收函的发出、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时间安排、清算组与清算公司的工作交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登记期限、职工构成情况的统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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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算工作的时间和进度。具体包括对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函的发出、对债务人催收函的发出、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时间安排、清算组与清算公司的工作交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登记期限、职工构成情况的统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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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
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破产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在执行管理、清理、估价、变卖公司财产过程中难免不会有人,从中得利,要求清算组成员不得、不得有其他非法收入,如在清算期间,清算组成员实施了非法行为,知情者应当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清算组对人民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监督。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人民应当纠正,并可以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对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相关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清算组成员在执行清算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做出的违法决定、违法清算行为,公司的股东会可以不予认可,债权人也有权向人民提讼,要求判决或者裁定其清算行为或者清算决定无效。
1、临时性,即为完成破产清算目的而临时招集人员组成;
2、专业性,即一般要求清算组成员熟悉破产程序和破产业务;
3、确定性,即人员组成具体名单最终由人民确定;
4、无利益关联性,即要求清算组成员不能由破产企业内部股东、管理人员或与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存在重大利益关联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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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需要分情况的,如果这个公司是有限公司,并且法人代表也是公司的股东,那这种情况下,法人代表就可以担任清算组的组长。但是这个公司如果只是有限的责任公司,并且法人代表不是公司的股东,那么法人代表就不能担任清算组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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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
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破产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在执行管理、清理、估价、变卖公司财产过程中难免不会有人,从中得利,要求清算组成员不得、不得有其他非法收入,如在清算期间,清算组成员实施了非法行为,知情者应当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清算组对人民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监督。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人民应当纠正,并可以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对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相关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清算组成员在执行清算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做出的违法决定、违法清算行为,公司的股东会可以不予认可,债权人也有权向人民提讼,要求判决或者裁定其清算行为或者清算决定无效。
1、临时性,即为完成破产清算目的而临时招集人员组成;
2、专业性,即一般要求清算组成员熟悉破产程序和破产业务;
3、确定性,即人员组成具体名单最终由人民确定;
4、无利益关联性,即要求清算组成员不能由破产企业内部股东、管理人员或与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存在重大利益关联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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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村民组长贪污公款由谁来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村民组长公款,纪委会管,检察院也有权调查。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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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可知,企业破产财产清算顺序如下: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二)、破产财产的评估。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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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由什么成立 组成人员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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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算组是一种清算机构,是企业经营终止后执行清算事务并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权务机构,它负责企业清算期间的一切事宜。
2、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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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下列情形之
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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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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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因此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由该自然人股东一人独自成立一人清算组即可进行公司清算。
2、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中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因此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公司的书面文件确定。
3、依据上述规定和规范,公司进行普通清算的,经股东会决议选举或任命,公司清算组成员可由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组成,履行清算手续。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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