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是对错误的执行行为及执行标的予以排除,从而得以救济的法定途径。对于执行异议的种类主要集中在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一般包括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和执行标的提出的执行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对于执行行为的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该异议仅限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对于异议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经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作出驳回裁定后不服,可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理由成立,裁定中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四、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当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法院应制作财产分配方案通知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将书面异议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有反对意见的,应在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提出,并由执行法院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收到异议通知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
五、对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驳回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异议之诉
对于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变更、追加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一旦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时,需要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也就是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途径 ,当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申请人就成了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被申请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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