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托人
受托人一般是法人,如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三方当事人中处于掌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位置。受托人要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委托人的财产,所以受托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利;
2.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
3.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和负担的债务,要求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的除外。
由于受托人可以取得相应的报酬,并非是白白受累,因此在履行职责的时候还需遵守以下义务:
1.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二)、委托人
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人,这时构成自益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也可以是同一人,这种情况属于宣言信托。委托人具有以下权利:
1.信托财产的授予权;
2.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的权利;
3.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4.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
5.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时,有解除信托的权利;
6.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等。
义务
(三)、受益人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除了享有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外,还具有以下权利:
1.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
2.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
3.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受益人最先取得信托财产;
4.当信托结束时,有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只有当受益人承认信托业务的最终决算后,受托人的责任才算完成。
只要受益人没有放弃收益权利,就需要履行承担风险损失的义务。由于非受托人个人过失而蒙受损失时,受益人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费用要求或补偿损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予以扣除。
义务
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受益人依法享有的、不能附加任何义务的权利。
不管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都是信托关系得以存在的一个基础,而受益人则算是信托关系的一个落脚点,因此不管是信托关系的哪一方当事人都需要明确自身的权利以及需要履行的义务。这样才能让信托关系完美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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