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信托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信托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一)、受托人受托人一般是法人,如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三方当事人中处于掌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位置。

受托人要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委托人的财产,所以受托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利;

2、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

3、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和负担的债务,要求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的除外。

由于受托人可以取得相应的报酬,并非是白白受累,因此在履行职责的时候还需遵守以下义务:

1、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二)、委托人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人,这时构成自益信托;

委托人和受托人也可以是同一人,这种情况属于宣言信托。

委托人具有以下权利:

1、信托财产的授予权;

2、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的权利;

3、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4、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

5、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时,有解除信托的权利;

6、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等。

(三)、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受益人除了享有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外,还具有以下权利:

1、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

2、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

3、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受益人最先取得信托财产;

4、当信托结束时,有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只有当受益人承认信托业务的最终决算后,受托人的责任才算完成。

只要受益人没有放弃收益权利,就需要履行承担风险损失的义务。

由于非受托人个人过失而蒙受损失时,受益人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费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信托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8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03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信托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一键咨询
  •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14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62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4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6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3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4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2****73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3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21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46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83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4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1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6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7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不一样的,比如受托人享有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权利,但是相对应的需要吕旅行对财产进行管理的义务。再比如说委托人享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或者是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等等。
10w+浏览
金融保险
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委托人的义务
1.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1.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1.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二、受托人的义务
2.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 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2.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2.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2.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2.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2.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3、委托人的权利
3.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受托人的权利
4.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03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包含哪些权利和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委托人的义务
1.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1.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1.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二、受托人的义务
2.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 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2.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2.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2.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2.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2.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3、委托人的权利
3.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受托人的权利
4.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一、赠与人的主要义务
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

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一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
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 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地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受赠人主要的权利义务
受赠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为:
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信托当事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知情权、撤销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解任受托人权、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等其他权利,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受益人依法享有的、不能附加任何义务的权利。
10w+浏览
金融保险
什么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有何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财产的合同。将财产无偿给予对方的人称为赠与人,无偿接受他人财产的人称为受赠人,赠与的财产为赠与物或受赠物。赠与物应为赠与人合法所有,并为法律允许其处分的财产。赠与的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依不动产权利转移方式转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
二、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有何权利义务赠与人的义务:
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赠与人应按约定将赠与物之所有权交付给受赠人,在赠与物为不动产时,还应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瑕疵担保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物或权利有瑕疵的,赠与人在负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赠人权利义务:
1、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约定履行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2、在赠予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303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故仅由赠与人负担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而受赠人则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不承担义务。
一、赠与人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将赠与的财产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其所有权,是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人将财产交付并转移其所有权后,即使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也不得再行任意撤销赠与。
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责任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依照赠与目的和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来区分。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对这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给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也就不能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其不得任意撤销,在赠与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即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仍不为给付的,受赠人可以向人民,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由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当赠与人不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其责任也应当有所限制,而不像一般双务合同那样,在履行给付义务时还应当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其他损失。因此,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但不包括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赔偿,而仅限于赠与财产的本身。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在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时,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由于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赠与的财产失去功效或者不复存在,致使履行不能的,赠与人可以免除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但应当承担给赠与人带来的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是为了受赠人的利益而从事的行为,因而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有偿合同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2.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并求公允,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就受赠人履行的义务而言,有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地位,因此,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同一的瑕疵担保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既有主观上的恶意,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赠与财产的瑕疵给受赠人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但没有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故仅由赠与人负担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而受赠人则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不承担义务。
一、赠与人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将赠与的财产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其所有权,是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人将财产交付并转移其所有权后,即使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也不得再行任意撤销赠与。
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责任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依照赠与目的和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来区分。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对这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给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也就不能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其不得任意撤销,在赠与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即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仍不为给付的,受赠人可以向人民,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由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当赠与人不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其责任也应当有所限制,而不像一般双务合同那样,在履行给付义务时还应当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其他损失。因此,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但不包括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赔偿,而仅限于赠与财产的本身。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在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时,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由于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赠与的财产失去功效或者不复存在,致使履行不能的,赠与人可以免除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但应当承担给赠与人带来的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是为了受赠人的利益而从事的行为,因而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有偿合同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2.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并求公允,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就受赠人履行的义务而言,有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地位,因此,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同一的瑕疵担保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既有主观上的恶意,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赠与财产的瑕疵给受赠人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但没有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故仅由赠与人负担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而受赠人则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不承担义务。
一、赠与人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将赠与的财产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其所有权,是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人将财产交付并转移其所有权后,即使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也不得再行任意撤销赠与。
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责任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依照赠与目的和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来区分。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对这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给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也就不能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其不得任意撤销,在赠与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即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仍不为给付的,受赠人可以向人民,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由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当赠与人不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其责任也应当有所限制,而不像一般双务合同那样,在履行给付义务时还应当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其他损失。因此,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但不包括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赔偿,而仅限于赠与财产的本身。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在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时,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由于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赠与的财产失去功效或者不复存在,致使履行不能的,赠与人可以免除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但应当承担给赠与人带来的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是为了受赠人的利益而从事的行为,因而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有偿合同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2.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并求公允,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就受赠人履行的义务而言,有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地位,因此,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同一的瑕疵担保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既有主观上的恶意,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赠与财产的瑕疵给受赠人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但没有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3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什么?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的内容是要根据不同的主体来确定的。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
10w+浏览
金融保险
民事起诉中当事人享有哪些起诉权利与义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提讼的权利。
2、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4、原告有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权利。
5、被告有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7、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申请复议的权利。
4、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5、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6、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7、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8、申请顺延期限的权利。
9、进行辩论的权利。
10、请求调解的权利。
1
1、自行和解的权利。
1
2、提起上诉的权利。
1
3、申请再审的权利。
1
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1
5、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
6、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
7、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1、原告必须符合受案范围和法定条件。
2、被告应当应诉,经传票传唤必须到庭。
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明确特别授权的内容;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4、提出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
5、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当事人举证,应当在人民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7、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
8、申请案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9、离婚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10、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当事人有义务保密。
1
1、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和其它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1、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2、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3、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或者贿买、胁迫他人作证。
4、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5、不得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
6、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7、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303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与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与义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提讼的权利。
2、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4、原告有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权利。
5、被告有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7、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申请复议的权利。
4、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5、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6、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7、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8、申请顺延期限的权利。
9、进行辩论的权利。
10、请求调解的权利。
1
1、自行和解的权利。
1
2、提起上诉的权利。
1
3、申请再审的权利。
1
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1
5、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
6、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
7、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1、原告必须符合受案范围和法定条件。
2、被告应当应诉,经传票传唤必须到庭。
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明确特别授权的内容;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4、提出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
5、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当事人举证,应当在人民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7、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
8、申请案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9、离婚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10、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当事人有义务保密。
1
1、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和其它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1、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2、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3、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或者贿买、胁迫他人作证。
4、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5、不得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
6、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7、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包含什么诉讼权利与义务
[律师回复]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提讼的权利。
2、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4、原告有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权利。
5、被告有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7、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申请复议的权利。
4、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5、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6、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7、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8、申请顺延期限的权利。
9、进行辩论的权利。
10、请求调解的权利。
1
1、自行和解的权利。
1
2、提起上诉的权利。
1
3、申请再审的权利。
1
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1
5、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
6、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
7、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1、原告必须符合受案范围和法定条件。
2、被告应当应诉,经传票传唤必须到庭。
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明确特别授权的内容;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4、提出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
5、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当事人举证,应当在人民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7、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
8、申请案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9、离婚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10、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当事人有义务保密。
1
1、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和其它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1、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2、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3、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或者贿买、胁迫他人作证。
4、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5、不得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
6、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7、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包括什么诉讼权利与义务
[律师回复]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提讼的权利。
2、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4、原告有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权利。
5、被告有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7、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申请复议的权利。
4、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5、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6、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7、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8、申请顺延期限的权利。
9、进行辩论的权利。
10、请求调解的权利。
1
1、自行和解的权利。
1
2、提起上诉的权利。
1
3、申请再审的权利。
1
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1
5、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
6、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
7、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1、原告必须符合受案范围和法定条件。
2、被告应当应诉,经传票传唤必须到庭。
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明确特别授权的内容;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4、提出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
5、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当事人举证,应当在人民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7、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
8、申请案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9、离婚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10、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当事人有义务保密。
1
1、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和其它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1、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2、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3、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或者贿买、胁迫他人作证。
4、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5、不得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
6、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7、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保管方的权利和义务:仓储合同一般是有偿的合同,所以存货方请求保管方为其保管货物,就需要支付一定的报酬。同时保管方也负有一定的义务,完整的保存好货物是最基本的前提。如果仓库配备的设备出现问题,包保管方必须进行维修,以保证仓库可以正常的使用。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委托人权利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行纪人的主要义务与主要权利
1.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人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二、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及时受领委托物的义务。如果因委托人迟延接受而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约定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及其他约定的费用。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2.委托人的主要权利:
(1)验收权。对于行纪结果,委托人有权检验。如行纪人未按照指示实施行纪行为,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行纪结果,并可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2)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03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二)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不当得利善意受益人的义务,不当得利恶意受益人的义务
[律师回复] 一.不当得利善意受益人的义务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情事,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现存利益不以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原形为限,原形虽发生变化,但只要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其代偿利益仍然存在,即有现存利益。凡受益人的财产总额因取得利益而增加,且该财产总额增加尚存在,则可判定有现存利益存在。以下几种情形都属于现存利益:
(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权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孳息。但通说认为,受益者受领的孳息或使用利益,在某些情形下,无全部返还义务,如经受益者特殊经营能力而获取巨大收益时,只须返还通常人一般可收取的平均利益。
(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费不当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节省的消费支出。
(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如甲无合法原因取得乙的房屋,致使乙受有损失,甲嗣后又将该房屋卖给丙而获得交换价金也为现有利益。不过此时,如果因为甲的非凡的交易能力,使该房屋的交易价格远远高于一般市场交易价格,通说认为甲只需按房屋的一般市场价格对乙返还其不当得利。善意受让人为取得利益或维持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在返还现存利益时,要求权利人偿还有关费用或从现存利益中予以扣除。这些费用以为取得或保管、增加利益的必要、有益费用为限。因受领标的物的性质或瑕疵造成受领人的损害也可类推适用这一规则。二.不当得利恶意受益人的义务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恶意受益人为取得、保存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权利人主张偿还,或从返还额中扣除;恶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限度内要求返还,或予以扣除。恶意受益人依上述方法返还受损者利益,仍不足以弥补受损者损失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赔偿义务。此项赔偿义务为一种特别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依据该解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上缴国家。
隐名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长久以来,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总会有愿意出钱投资的人因不想或不能登记而不得不委托他人代为出面的情况出现,也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顾名思义,隐名股东即实际出资人,他享有公司的实际股权却并未记录在公司文件或工商登记中;显名股东即名义股东,因为登记在案了相关信息,虽没有出资却享有名义上的公司股权。隐名股东作为实际的出资人,按约应该依法缴纳认缴的出资,同时享有公司实际股东的分红权利及其他股东权益。在实践中,因为股权在显明股东名下,因此可能存在显明股东将股权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行为,隐名股东作为实际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上述行为的无效,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隐名股东希望显明化的情况下, 可以要求将自己的股东身份登记于股东名册及进行工商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
第二十四条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可以参照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3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委托人与受托人有什么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有以下几项:1、支付费用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赔偿损失的义务。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有以下几项:1、遵守委托人指示的义务 2、办理受托事务的义务。3、报告义务 4、移转利益和权利的义务 5、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行纪人的主要义务与主要权利
1.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人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二、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及时受领委托物的义务。如果因委托人迟延接受而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约定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及其他约定的费用。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2.委托人的主要权利:
(1)验收权。对于行纪结果,委托人有权检验。如行纪人未按照指示实施行纪行为,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行纪结果,并可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2)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行纪人的主要义务与主要权利
1.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人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二、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及时受领委托物的义务。如果因委托人迟延接受而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约定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及其他约定的费用。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2.委托人的主要权利:
(1)验收权。对于行纪结果,委托人有权检验。如行纪人未按照指示实施行纪行为,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行纪结果,并可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2)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赠与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受赠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赠与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赠与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财产的合同。将财产无偿给予对方的人称为赠与人,无偿接受他人财产的人称为受赠人,赠与的财产为赠与物或受赠物。赠与物应为赠与人合法所有,并为法律允许其处分的财产。赠与的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依不动产权利转移方式转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
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赠与人应按约定将赠与物之所有权交付给受赠人,在赠与物为不动产时,还应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瑕疵担保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物或权利有瑕疵的,赠与人在负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受赠人权利义务有哪些
1、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约定履行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2、在赠予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贷款纠纷 > 信托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