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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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信托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信托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一)、受托人受托人一般是法人,如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三方当事人中处于掌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位置。

受托人要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委托人的财产,所以受托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利;

2、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

3、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和负担的债务,要求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的除外。

由于受托人可以取得相应的报酬,并非是白白受累,因此在履行职责的时候还需遵守以下义务:

1、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二)、委托人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人,这时构成自益信托;

委托人和受托人也可以是同一人,这种情况属于宣言信托。

委托人具有以下权利:

1、信托财产的授予权;

2、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的权利;

3、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4、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

5、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时,有解除信托的权利;

6、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等。

(三)、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受益人除了享有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外,还具有以下权利:

1、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

2、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

3、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受益人最先取得信托财产;

4、当信托结束时,有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只有当受益人承认信托业务的最终决算后,受托人的责任才算完成。

只要受益人没有放弃收益权利,就需要履行承担风险损失的义务。

由于非受托人个人过失而蒙受损失时,受益人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费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信托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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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委托人的义务 1.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1.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1.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二、受托人的义务 2.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 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2.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2.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2.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2.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2.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3、委托人的权利 3.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受托人的权利 4.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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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委托人的义务
1.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1.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1.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二、受托人的义务
2.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 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2.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2.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2.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2.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2.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3、委托人的权利
3.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受托人的权利
4.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委托人的义务 1.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1.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1.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二、受托人的义务 2.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 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2.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2.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2.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2.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2.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3、委托人的权利 3.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受托人的权利 4.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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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的义务
1.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1.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1.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二、受托人的义务
2.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 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2.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2.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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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2.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3、委托人的权利
3.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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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受托人的权利
4.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委托人的义务 1.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1.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1.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二、受托人的义务 2.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 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2.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2.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2.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2.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2.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3、委托人的权利 3.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受托人的权利 4.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委托人的义务 1.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1.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1.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 二、受托人的义务 2.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 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2.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2.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2.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2.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2.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3、委托人的权利 3.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 (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受托人的权利 4.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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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什么?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的内容是要根据不同的主体来确定的。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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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行纪人的主要义务与主要权利
1.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人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二、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及时受领委托物的义务。如果因委托人迟延接受而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约定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及其他约定的费用。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2.委托人的主要权利:
(1)验收权。对于行纪结果,委托人有权检验。如行纪人未按照指示实施行纪行为,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行纪结果,并可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2)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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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与义务
[律师回复] 非婚生子女有哪些权利义务 1、非婚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在非婚生子女无认知能力时,其姓名由其生父母确定;当非婚生子女有认知能力时,自己可以做出选择。 2、生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生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3、生父和生母对非婚生子女都有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生活费是指满足自己衣食住行等方面需要所必要的金钱或生活物品;教育费是指接受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所需要的费用,包括学费、杂费等。 生活是指能够单独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或其他收入满足自己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全部需要,即使已经年满18周岁但还在继续在学校就读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生活的,父母仍然要承担提供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的义务。在非婚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尽管其不是婚生,但与声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可否认,对生父母的遗产有与婚生子女完全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因其非婚生而限制或剥夺其继承权。 如何确认非婚生子女的身份 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同样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与婚生子女一样,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对于其所有兄弟姐妹来说,有监护权或被监护权。这就是说,在上述情况下,年幼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其年长的婚生或非婚生兄姐承担监护职责,当他们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年长的婚生与非婚生兄姐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责任。 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也负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有效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关键在于确认其身份,也就是确认谁是其生身父母。只有确认了他们的身份,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确认非婚生子女的身份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户籍登记,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去派出所上户口。在户籍册中载明其生身父母。 2、父母在社会上公开承认。 3、父母就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去公证处做公证证明。 4、有直接证据证明其生父或生母是谁。比如,书信、遗嘱、音像材料等载明其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 当生父或生母拒绝承认亲子关系时,可以通过亲子鉴定的方法确认其生父母。亲子鉴定是运用高科技手段,通过对比遗传基因来确认血缘关系的一种手段,准确率很高,已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并为司法实践所广泛应用。
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一、赠与人的主要义务
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

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一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
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 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地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受赠人主要的权利义务
受赠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为:
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证人有什么权利义务 一、?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受人民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就了解案件事实向人民作出的陈述,是证人证言。 (一)证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2、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阅读,若发现有错误或者遗漏,有权进行更正或者补充。 3、因作证而遭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时,有权要求人民给予法律保护。 4、有权要求人民给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如误工工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 5、有权改变自己已作的书面证言和口头证言的内容。 (二)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证人应承担下列诉讼义务: 1、如实作证的义务。否则,人民可对其适用强制措施。 2、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证人证言提出的问题;㈢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证人和鉴定人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证人和鉴定人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在资格条件上,鉴定人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证人的资格要求只是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即使证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证。 (二)在可否替代上,证人是就其亲身感受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证的人。证人的基本特征就在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这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既不能由指派或聘任,亦不能随意替换;而鉴定人并非由案件事实所决定,其从事鉴定活动是受指派或聘请,因此,鉴定人是可以替换的。 (三)在能否回避上,证人不得以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回避,而鉴定人如果有回避事由,必须执行回避的规定。 (四)在询问规则上,对证人的询问应遵循个别和的原则,证人不能了解案情;而鉴定人可以了解案情,对疑难复杂情况,可以由多个鉴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终的鉴定结论。 (五)在发表的意见上,证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实陈述意见,而不能发表自己根据这些事实得出的结论和意见。但是鉴定人作为专家不受此项意见规则的限制。 (六)在出庭义务上,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普遍性的诉讼义务,一般不能拒绝,而鉴定人有正当的理由,可以拒绝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可以不出庭接受质证而只提供书面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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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保管方的权利和义务:仓储合同一般是有偿的合同,所以存货方请求保管方为其保管货物,就需要支付一定的报酬。同时保管方也负有一定的义务,完整的保存好货物是最基本的前提。如果仓库配备的设备出现问题,包保管方必须进行维修,以保证仓库可以正常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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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提讼的权利。 2、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4、原告有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权利。 5、被告有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7、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申请复议的权利。 4、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5、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6、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7、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8、申请顺延期限的权利。 9、进行辩论的权利。 10、请求调解的权利。 1 1、自行和解的权利。 1 2、提起上诉的权利。 1 3、申请再审的权利。 1 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1 5、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 6、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 7、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1、原告必须符合受案范围和法定条件。 2、被告应当应诉,经传票传唤必须到庭。 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明确特别授权的内容;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4、提出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 5、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当事人举证,应当在人民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7、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 8、申请案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9、离婚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10、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当事人有义务保密。 11、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和其它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1、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2、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3、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或者贿买、胁迫他人作证。 4、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5、不得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 6、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7、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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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提讼的权利。 2、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4、原告有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权利。 5、被告有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7、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申请复议的权利。 4、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5、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6、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7、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8、申请顺延期限的权利。 9、进行辩论的权利。 10、请求调解的权利。 1 1、自行和解的权利。 1 2、提起上诉的权利。 1 3、申请再审的权利。 1 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1 5、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 6、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 7、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1、原告必须符合受案范围和法定条件。 2、被告应当应诉,经传票传唤必须到庭。 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明确特别授权的内容;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4、提出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 5、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当事人举证,应当在人民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7、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 8、申请案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9、离婚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10、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当事人有义务保密。 11、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和其它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1、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2、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3、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或者贿买、胁迫他人作证。 4、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5、不得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 6、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7、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具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一方当事人单独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提讼的权利。 2、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4、原告有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权利。 5、被告有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7、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申请复议的权利。 4、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 5、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6、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7、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8、申请顺延期限的权利。 9、进行辩论的权利。 10、请求调解的权利。 1 1、自行和解的权利。 1 2、提起上诉的权利。 1 3、申请再审的权利。 1 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1 5、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 6、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 7、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1、原告必须符合受案范围和法定条件。 2、被告应当应诉,经传票传唤必须到庭。 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明确特别授权的内容;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4、提出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 5、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当事人举证,应当在人民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7、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 8、申请案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9、离婚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10、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当事人有义务保密。 11、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和其它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1、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2、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3、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或者贿买、胁迫他人作证。 4、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5、不得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 6、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7、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
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二)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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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与受托人有什么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有以下几项:1、支付费用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赔偿损失的义务。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有以下几项:1、遵守委托人指示的义务 2、办理受托事务的义务。3、报告义务 4、移转利益和权利的义务 5、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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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董事会的权利与义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董事会作为公司股东或股东大会的执行机关,公司法并未对董事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而是规定了董事的权利和义务。但就董事会而言,公司法主要规定了其相应的职权,具体来说,包括这样五项职权: 第一,为股东会服务,包括召集股东会、向股东会汇报并执行股东会决议; 第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三,制定公司事关重大的方案,包括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以及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等公司形式变化的方案,需要强调的是,以上这些方案董事会仅仅只是负责制定,但最终的决定还是由股东会来进行的; 第四,搭建公司整体的管理框架,包括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并制定公司基本的管理制度; 第五,决定公司高管的聘任和报酬事项,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被4篇案例引用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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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的发起人设立公司,在公司成立后转化为股东。公司成立后可能还有新的股东加入,那么作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起草公司章程。在一定意义上来说这也是一项义务。 二、推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发起人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机关或者监督机关的组成人员,比如董事、监事。 三、劳务报酬权。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必然耗费大量的人力或者财力,如果说发起人有协议约定的话,发起人可以获得劳务报酬。 四、设立费用的返还权。公司不能成立时,在承担相应费用的基础上,可以收回投资款项和财产产权。 发起人作为公司的的筹办者,拥有以上权利,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是相一致的。发起人也承担着作为公司创始人的义务: 一、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缴纳出资 毫无疑问,公司的筹办事务只能有发起人承担。在公司成立后,股东最重要的义务就是出资,违反出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过程当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项责任针对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过程中,也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可以比照此规定办理。 三、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征收人的义务与权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3)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4)选择征收补偿的方式,是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 (5)被征收人得到补偿后,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1) 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 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依法获取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利; ② 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倦安,协议的权利; ③ 享有对拆迁补偿安里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权; ④ 对房屋丈量 、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 、复核的权利; ⑤ 在协商补偿安置过程中,与拆迁人发生纠纷而达不成协议的,有申请裁决的权利; ⑥ 对裁决不服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⑦ 认为强制拆迁,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有申请执行部门暂缓强制拆迁的权利; ⑧ 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 阵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① 在协议书或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② 及时提供被拆迁房厦的权属、批建手续、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 ③有配合公证机关、评伪机构、拆迁单位办理证据保全、丈量 、评估的义务; ④ 对自己主张的事项负有举证的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故仅由赠与人负担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而受赠人则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不承担义务。
一、赠与人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将赠与的财产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其所有权,是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人将财产交付并转移其所有权后,即使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也不得再行任意撤销赠与。
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责任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依照赠与目的和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来区分。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对这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给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也就不能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其不得任意撤销,在赠与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即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仍不为给付的,受赠人可以向人民,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由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当赠与人不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其责任也应当有所限制,而不像一般双务合同那样,在履行给付义务时还应当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其他损失。因此,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但不包括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赔偿,而仅限于赠与财产的本身。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在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时,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由于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赠与的财产失去功效或者不复存在,致使履行不能的,赠与人可以免除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但应当承担给赠与人带来的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是为了受赠人的利益而从事的行为,因而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有偿合同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2.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并求公允,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就受赠人履行的义务而言,有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地位,因此,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同一的瑕疵担保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既有主观上的恶意,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赠与财产的瑕疵给受赠人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但没有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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