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关系人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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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托关系人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一般来说是信托财产是交给受托人来进行相关的管理,然后达到一定期限和利益之后,再交予受益人。如果达到一定期限没有获得一定利益的话,则按照原有财产原状返还给受益人。
信托关系人有哪些规定?

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1、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2、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但一般是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

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委托人和受托人是信托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而受益人则是信托关系的落脚点。三个信托关系人之间,有时其中两者是统一的,有时则不统一,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当委托人等于受益人时是自益信托;委托人等于受托人时是宣言信托;当受托人等于受益人时,不存在设立信托的必要性,应当被禁止。但是,当受益人为两人以上、而受托人为受益人中的某一个人时,是允许成立信托的。

简单来说,在信托过程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围绕信托财产而建立的经济关系叫做信托关系,三方之间互称信托关系人。

信托关系的构成要素为:信托行为、信托目的、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信托客体、信托报酬、信托结束。

1、信托行为是指以信托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者说是合法地设定信托的行为。

2、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3、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是指完成信托行为的行为主体,即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1)委托人: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将其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的人。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受托人:是接受信托财产,按约定的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的人。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4、信托客体是指信托关系的标的物,即信托财产。

5、信托报酬是指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通常是按信托财产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计算的。

6、信托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

涉及到信托财产的双方之间,首先应该说明信托财产的数字以及如何进行获益,最终要将受益人确定清楚。到达一定期限之后,受托人将会将其获得的受托财产交予受益人,具体经理需要根据所实际受益的财产来进行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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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托管经营在托管方与受托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托管的法律关系,委托方和托管方以及托管企业都以此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托管行为的决定权和签约权。委托方有权选择受托方,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托管协议。
(2)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经营收益。这是托管经营中委托方享有的一项主要权利。由于托管经营通常是有偿托管,受托方基于其托管行为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委托方当然也应当有权对被托管企业的经济收益进行再分配。因为托管经营并没有改变企业的所有权主体。
(3)对受托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考察。托管方有权对受托方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考察,以保证被托管企业被正当经营。
(4)在受托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委托方当事人可以对抵押物的权属等问题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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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受托管方支付报酬。当受托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托管任务时,受托方有权获得报酬。
(2)指示的义务。托管行为通常需要委托方当事人给与受托方当事人明确的指示,当受托方当事人要求委托方给与指示时,委托方应当及时进行指示,否则因此而给被托管企业造成的损失,不得要求受托方赔偿。
(3)配合受托方当事人进行托管经营的义务。委托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地向受托方提供有关的资料等,不得随意非法干预受托方的经营。
(二)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受托方在托管经营中享有以下权利:(1)使用、支配被托管企业的资产。由于受托方在托管法律关系中是托管企业财产的实际占有者,根据托管合同的本质,受托方有权对企业财产进行使用和支配,当然,这种使用和支配应当以保证托管企业的正当经营为目的。(2)决定被托管企业的一些基本经营政策、方针。受托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被托管企业的机构设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行决定被托管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奖金制度;自行决定和实施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3)获得报酬的权利。受托方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保管被托管企业财产的安全,保障被托管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由于被托管企业实际上被受托管人占有和支配,自然应当由受托管人承担保管义务。受托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给被托管企业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托方当事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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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不动产的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不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也可称之为房地产信托,简单来说,就是不动产所有权人(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将所有权移转给受托人,使其依信托合同来管理运用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以不动产如建筑物、土地(不含耕地)等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将不动产透过开发、管理、经营及处分等程序,提高不动产的附加价值,并将受托成果归还给受益人的信托业务。 在不动产信托中,通常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理的业务主要是一些间接性的业务,如不动产的买卖、租赁、收租、保险等的代管代营,代理有价证券或不动产的登记、过户、纳税,代修房屋、代付水电费、代办法律手续,此外还受理土地的丈量、建筑物的设计和绘图、建筑工程的承包、不动产的鉴定、评价等业务。在不动产经营中,受托人处于中介地位,一般不承担债权、债务的经济责任。 不动产信托的特征 不动产信托是针对委托人的不动产提供高度专业化管理,一方面除着重对不动产标的本身的维护、修缮、改良、保全及环境的改善,以提高不动产标的本身的品质与价值外,另一方面规划不动产标的的最佳管理运用方式,如不动产标的以租赁、或出售处分、或重建,以期对不动产的利用达到最高效益。因此,不动产信托有以下优点: 1、确保产权移转,避免遗产纷争; 2、专业管理经营,如出租、出售、开发; 3、财产的性,不得强制执行; 4、享受经营收益,保障生活。 不动产信托的种类 不动产信托可分为房地产信托和土地信托。 房地产信托(又称为建筑物信托)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和处理的财产为房地产及相关财务的信托关系。它包括房地产信托存款、房地产信托贷款和房地产委托贷款。中国房地产信托机构有两类:一类是专业银行设立的房地产信托机构,另一类是专业性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 土地信托是土地所有者为了有效地利用土地获取收益,把土地委托给信托投资机构,信托投资机构按信托器契约的规定,筹集建设资金、建造房屋、募集租户,对租户办理租赁以及建筑物的维护、管理或出租,把这种管理、动用所得作为信托收益交给土地所有者(受益者)。土地信托可分为租赁型和分块出售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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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托管经营在托管方与受托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托管的法律关系,委托方和托管方以及托管企业都以此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托管行为的决定权和签约权。委托方有权选择受托方,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托管协议。
(2)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经营收益。这是托管经营中委托方享有的一项主要权利。由于托管经营通常是有偿托管,受托方基于其托管行为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委托方当然也应当有权对被托管企业的经济收益进行再分配。因为托管经营并没有改变企业的所有权主体。
(3)对受托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考察。托管方有权对受托方对被托管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考察,以保证被托管企业被正当经营。
(4)在受托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委托方当事人可以对抵押物的权属等问题进行核查。
(5)当受托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托管任务时,委托方可以处分受托方提供的担保物或者要求受托方给与赔偿。委托方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受托管方支付报酬。当受托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托管任务时,受托方有权获得报酬。
(2)指示的义务。托管行为通常需要委托方当事人给与受托方当事人明确的指示,当受托方当事人要求委托方给与指示时,委托方应当及时进行指示,否则因此而给被托管企业造成的损失,不得要求受托方赔偿。
(3)配合受托方当事人进行托管经营的义务。委托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地向受托方提供有关的资料等,不得随意非法干预受托方的经营。
(二)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受托方在托管经营中享有以下权利:(1)使用、支配被托管企业的资产。由于受托方在托管法律关系中是托管企业财产的实际占有者,根据托管合同的本质,受托方有权对企业财产进行使用和支配,当然,这种使用和支配应当以保证托管企业的正当经营为目的。(2)决定被托管企业的一些基本经营政策、方针。受托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被托管企业的机构设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行决定被托管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奖金制度;自行决定和实施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3)获得报酬的权利。受托方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保管被托管企业财产的安全,保障被托管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由于被托管企业实际上被受托管人占有和支配,自然应当由受托管人承担保管义务。受托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给被托管企业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托方当事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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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托管经营中的法律关系问题解答如下, 托管经营在托管方与受托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托管的法律关系,委托方和托管方以及托管企业都以此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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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受托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托管任务时,委托方可以处分受托方提供的担保物或者要求受托方给与赔偿。委托方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受托管方支付报酬。当受托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托管任务时,受托方有权获得报酬。
(2)指示的义务。托管行为通常需要委托方当事人给与受托方当事人明确的指示,当受托方当事人要求委托方给与指示时,委托方应当及时进行指示,否则因此而给被托管企业造成的损失,不得要求受托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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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经营收益。这是托管经营中委托方享有的一项主要权利。由于托管经营通常是有偿托管,受托方基于其托管行为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委托方当然也应当有权对被托管企业的经济收益进行再分配。因为托管经营并没有改变企业的所有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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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示的义务。托管行为通常需要委托方当事人给与受托方当事人明确的指示,当受托方当事人要求委托方给与指示时,委托方应当及时进行指示,否则因此而给被托管企业造成的损失,不得要求受托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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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帮朋友托关系办事,事没办成朋友的钱我给他要回来了一半剩下的还在要朋友告我诈骗请问我这是诈骗罪吗?
[律师回复] 花钱托人办事,现在事没办成,不一定就是诈骗罪,要看事情的经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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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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