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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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信托合同是属于财产合同,因为信托合同是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由信托人,然后由信托人来进行办理相关的购销或者是寄售等事务,而信托人可以获得一定的佣金。这实际上是属于一种财产类型的合同。
信托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

信托合同是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相应酬金的协议。信托合同主要适用于法人之间,其特征是信托合同的信托方主体只能是经过法定手续成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信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自己承担,而不是委托人承担、信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物资办理信托事务、信托产权仍归委托人所有,信托人只享有暂时的占有权,因而在约定的时间应转交给委托人、信托合同是有偿的,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给受托人偿付酬金,并承担风险。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的设立存在两种形式:一是以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一是以协议的方式设立信托。在遗嘱信托的场合,不存在委托人翻悔的问题,因为只要遗嘱成立以后,遗嘱信托在委托人死亡以后才生效,信托财产在委托人死亡时转移,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负有转移的义务。在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的生前信托合同中,当事人在订立信托合同后,委托人反悔不予转移信托财产,委托人或受益人能否请求法院强制转移信托财产

根据《信托法》第8、9条的规定,信托于信托合同签订或受托人承诺时成立,同时又附加了一个阻却生效的要件,即如果是信托财产是必须办理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信托无效。由此看来,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产的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如果委托人反悔不予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信托合同无效,受托人或受益人均不得要求委托人转移财产给受托人。但此外,除非当事人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委托人转移信托财产后信托合同生效”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信托合同在信托合同成立时就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负有转移信托财产的义务,如其反悔受托人或受益人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委托人转移信托财产给受托人。

涉及到信托合同的内容,首先双方之间要明确好双方之间的责任和义务,确定好双方应该承担何种类型的风险。双方对于合同中的事项都保持同意,之后双方在进行签字,并且在进行签署合同时,一定要确定好关于合同内容的违约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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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财产划分
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信托业务分为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和金钱债权信托。
(一)金钱信托
金钱信托也叫资金信托,它是指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金钱,即货币形态的资金,受托人给付受益人的也是货币资金,信托终了,受托人交还的信托财产仍是货币资金。在金钱信托期间,受托人为了实现信托目的,可以变换信托财产的形式,比如用货币现金购买有价证券获利,或进行其它投资,但是受托人在给付受益人信托收益时要把其它形态的信托财产还原为货币资金。金钱信托是各国信托业务中运用比较普遍的一种信托形式。如日本的金钱信托占全日本信托财产总额的90%,日本的金钱信托根据金钱运用的方式不同,又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1.特定金钱信托
特定金钱信托是指在该项信托中金钱的运用方式和用途由委托人特别具体指定,受托人只能根据委托人指定的用途运用信托财产。比如,委托人若指定金钱用于贷款时,同时必须详细规定贷款对象、利率、期限、金额、担保条件等;如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则要详细规定有价证券的品种价格、数量等等。受托人完全按照委托人指定的用途运用信托财产,一旦出现财产运用损失,都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负责。投资信托就是一种特定金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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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指定金钱信托
非指定金钱信托是指委托人对金钱的运用方式、运用范围不作任何限定,而是由受托人决定。为了保护受益人利益,日本从法律上对非指定金钱信托的资金运用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主要是用于购买公债和用于以公债作担保的贷款。
在日本还有一种有别于以上金钱信托的信托形式,即“金钱信托以外的金钱信托”,这种信托形式是指委托人在信托开始时转移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金钱,信托终了时,受托人交付给受益人的是其他形式的财产,比如受托人若把金钱投资了有价证券,信托终了,受托人把有价证券交付受益人,若用于其它投资,则以其它财产形式交付给受益人。
在我国信托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中,金钱信托占有很大的比重,主要包括信托贷款、信托投资、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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