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事务的报告;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以及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家族信托本质上其实就是一个事务管理类的信托,在制定家族信托条款时,除了一般性的条款之外,涉及到事务管理方面的内容还需要注明的主要有:
1、具体事务内容,管理方式,量化标准以及时间因素等;
2、事务管理服务的人员或者团队,监督的主体、考核的标准,奖惩的安排等
3、涉及购买服务的,还需注明适用的场景、筛选的标准和费用的支付等
4、其他个性化的约定,比如个别需求的实现方式、对家族具体事务的参与程度等
信托条款中除必要事项外,要指明信托意图,而且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权内容是具有一定任意性的。根据现代信托法的“酌定信托原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权内容以信托意图为主要依据,具有为实现信托意图所必须的,或适合于当时需要的基本财产权;在明示信托条款有悖于信托意图或明显限制信托意图实现时,他有权只依据信托意图而不受此类条款的约束;在发生了信托成立时不能预见的特别情事时,受托人还有权依推定信托规则诉请司法判决变更信托条款。
任意信托与法定信托的区别:
(一)信托业务是以信用委托为基础的一种经济行为,带有一定的经济目的。即掌握资金(或财产)的部门(或个人),委托信托机构代其运用或管理,信托机构遵从其议定的条件与范围,对其资金或财产进行运用管理并按时归还。
(二)委托业务是指金融信托部门受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办理的信托业务。
(三)委托业务是信托业务的一种,专指信托业务中金融信托部门接受的业务。
基于我国的信托设立以及有效的原则,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往往通过信托意图和信托条款仅对受托人财产权范围作原则性限制,使受托人在财产管理和信托利益分配上具有自由斟酌权,由此形成任意信托。从目前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制实践看,大多数信托采取任意信托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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