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信托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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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的信托的设立方式有:明示信托、强制信托以及法定信托。此时财产所有人设立信托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只有通过其代理人才能有效设立信托。明示信托的设立不同于合同订立,它本质上是财产授与人的单方行为,并且不须具备对价因素即可有效成立。
我国的信托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一、我国的信托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信托设立又称“信托设定”。泛指通过财产所有人特定行为、法院司法判决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则而确定信托关系具体内容的过程。信托设立的核心在于明确信托关系的基本要素,包括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意图和信托权利义务内容。

信托设立的方式可分为3种:

(1)财产所有人以明示行为确定信托基本要素,并将信托财产授与受托人;所设信托为明示信托。明示信托的设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口头形式;可以采取信托证书形式,也可采取遗嘱文件形式。

(2)法院根据财产授与人的默示行为意图或公平以及正义原则,以判决方式推定信托基本要素;所设信托为默示信托或强制信托。

(3)当事人之间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律事实(如财产所有人死亡)而产生信托关系,其信托要素的确定依法定规则;所成立的信托为法定信托。

在信托设立方式中,明示信托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意义;信托法通常将其分为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两类。

财产所有人设立信托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只有通过其代理人才能有效设立信托。明示信托的设立不同于合同订立,它本质上是财产授与人的单方行为,并且不须具备对价因素即可有效成立。

二、信托的设立应该采取什么方式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当今社会下,在信托的设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疑问,此时我们是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多加注意的。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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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孙子女,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经济条件。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分别审理。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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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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