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行为设立的基础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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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托行为设立的基础是信任。实际上我们国家在对于信托制度在进行管理的时候,是需要严格的按照《信托法》第54条当中的规定来进行确定的,而通过委托等相关的方式可以确定信托财产的管理占有等。
信托行为设立的基础是什么?

一、信托行为设立的基础是什么?

信托行为设立的基础是信任。在信托文件未作规定的情况下,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次序根据《信托法》第五十四条,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丧失了占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需要确定该财产的归属。根据本条的规定,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归属人:

1、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关系是依委托人之意志而设定,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对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作出明确规定的,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当然归属于信托文件所规定的人。

2、归属于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当信托文件对信托终止信托财产的归属人未作规定时,因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就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所以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最符合信托的目的。如果信托终止时,受益人已死亡,根据继承的一般原则,受益人取得该信托财产的权利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

3、归属于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由于设立信托前,信托财产为委托人所有的财产,因此当信托文件对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未作规定,而受益人和受益人的继承人已不存在时,信托财产回归于委托人最为公平、合理。如果委托人已死亡,委托人取得该信托财产的权利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

信托产品,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分配顺次在不同的受益人间进行分配。

二、信托财产归属方式分为哪些?

1、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的归属。

2、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三、托财产归属次序规定是什么?

在信托文件未作规定的情况下,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次序根据《信托法》第五十四条,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丧失了占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需要确定该财产的归属。根据本条的规定,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归属人:

1、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关系是依委托人之意志而设定,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对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作出明确规定的,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当然归属于信托文件所规定的人。

2、归属于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当信托文件对信托终止信托财产的归属人未作规定时,因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就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所以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最符合信托的目的。如果信托终止时,受益人已死亡,根据继承的一般原则,受益人取得该信托财产的权利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

3、归属于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由于设立信托前,信托财产为委托人所有的财产,因此当信托文件对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未作规定,而受益人和受益人的继承人已不存在时,信托财产回归于委托人最为公平、合理。如果委托人已死亡,委托人取得该信托财产的权利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要设立信托的话,那么必须是给予信任而产生的,同时,在这里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之下,都是可以将相关的财产来设立信托的,必须要在信任的基础之上,才能够委托财产的管理。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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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是怎样书写的呢?我还不会写,大家有范本吗?借我用一下吧,谢谢!
[律师回复]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合同范本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愿将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由乙方承包修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项目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二条、建设工期:
2015年 月 日至2015年 月 日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第四条、工程款价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乙方提供的工程造价单进行核算。本工程款不含税收。
第五条、 建设内容
1、道路路基建设长40米,宽3.5米;
2、排水沟基槽开挖长30米,宽1米。
第六条、合同价款及工程款支付
合同价款:经甲乙双方协商,工程价款定为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元)。
工程款支付方式:乙方材料及设备进场后,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将工程总价款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双方相互协作条款
1、乙方自行解决本工程施工所需用水、用电问题,以及协调乙方与地方的关系。
2、甲方负责按约支付工程价款,在不妨碍乙方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3、乙方严格按甲方要求以及国家、部颁发的施工技术规范相关要求进行施工。
4、乙方提出的任何合理化建议和设计修改意见,必须经过甲方的许可后方可变更施工。
第八条、施工安全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违约条款
乙方未能保证工程质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
甲方未能按约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由此造成乙方停工、不能按期交工的,甲方应承担停工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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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完工以及工程价款结清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下司镇人民政府壹份(此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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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合资金信托有哪些类型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通常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 按照其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集合资金信托可分成以下类型: (1)证券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它可分为股票投资信托、债券投资信托和证券组合投资信托等。 (2)组合投资信托,即根据委托人风险偏好,将债券、股票、基金、贷款、实业投资等金融工具,通过个性化的组合配比运作,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3)房地产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信托。中小投资者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以较小的资金投入间接获得了大规模房地产投资的利益。 (4)基础建设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拟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需要状况,在适当时期向社会(委托人)公开发行基础设施投资信托权证募集信托资金,并由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按经批准的信托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资金信托。 (5)贷款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信托计划中或其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 (6)风险投资信托,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以高科技产业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投资目标所进行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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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批准,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给予补偿。但是,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实需要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你们应当向人民。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解决办法。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国家征收土地的,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第四十六条也规定,请求确认他们的买卖合同无效,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非法批准征收。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其批准文件无效、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所以村主任是没有审批权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征收,出卖土地也是违法的。”第四十六条还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管理:“国家征用土地的、管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构成犯罪的,给你们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管理、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征收土地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还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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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基础罪行为有哪些
非法拘禁的核心在于违法侵夺受害人自由,其动态性表现为持续而非间断。常见犯罪模式包括:拘禁超24小时,多次或多人受害,施加捆绑、暴力或羞辱;造成伤害乃至死亡或精神崩溃;以讨债为由非法扣押;司法人员对无辜者非法拘留;无论哪种,只要涉及即构成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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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农村基础建设由政府来负责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批准,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给予补偿。但是,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实需要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你们应当向人民。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解决办法。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国家征收土地的,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第四十六条也规定,请求确认他们的买卖合同无效,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非法批准征收。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其批准文件无效、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所以村主任是没有审批权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征收,出卖土地也是违法的。”第四十六条还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管理:“国家征用土地的、管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构成犯罪的,给你们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管理、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征收土地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还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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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础建设应该由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批准,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给予补偿。但是,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实需要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你们应当向人民。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解决办法。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国家征收土地的,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第四十六条也规定,请求确认他们的买卖合同无效,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非法批准征收。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其批准文件无效、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所以村主任是没有审批权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征收,出卖土地也是违法的。”第四十六条还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管理:“国家征用土地的、管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构成犯罪的,给你们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管理、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征收土地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还应当赔偿损失
以居家为基础, 社区为依托的养老社区体系的建设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养老传统即固有文化传统等情况,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明确了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方向。 一是居家为基础。即大多数老年人在家养老,在家享受赡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社会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为家庭养老提供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二是社区为依托。社区养老具有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无力照护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在城市结合社区服务建设,增加养老服务设施网点,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在农村,结合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以乡镇敬老院为基础,建设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三是机构为支撑。养老服务机构包括老年养护机构和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以设施建设为重点,主要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重点实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紧急救援。有条件的老年养护机构,还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实现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不作为诈骗罪的成立基础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使用不纯正犯理论来解释的诈骗罪需要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假定我国刑法中的诈骗罪是作为犯。
1、从整体上来理解诈骗罪的刑罚规范时,其蕴含的前刑法诫命是“不得诈骗他人财物”的禁止性规范,以保护公私财产免受诈骗行为的侵害。同时,刑法并没有对诈骗行为的方式进行限制,在此情况下,无论采用何种欺骗方式,只要能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或者维持原来的错误认识,从而作出财产处分行为并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都是对“不得诈骗他人财物”之禁止性规范的违反,因而可能构成诈骗罪。
2、当行为人负有向被害人告知真相的义务以避免行为人陷入或者维持错误认识而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财产处分行为,而且被害人对真相的认识主要依赖于行为人时,行为人隐瞒真相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的作为义务,也在实质上控制了法益侵害的因果流程。这时隐瞒真相的与虚构事实的作为通常就具备了同等的法益侵害性,可以构成的诈骗罪。

二,从刑法规范来看,的诈骗罪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采取的是简单罪状的立法形式,刑法学界对诈骗罪的一般理解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此可见,诈骗罪的实行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式
1、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事实或者夸大事实情况的行为,这显然是一种作为;
2、隐瞒真相,则是指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使人产生错觉。隐瞒真相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的形式。
虽然隐瞒真相包括作为和两种方式,但从规范的角度来评价,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负有告知真相的义务却故意不予告知的行为,这显然是一种。同作为一样,是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除亲身犯等少数特殊类型的犯罪外,一般的作为犯都可以由来完成。我国刑法没有将诈骗罪限定为作为犯,因而否认方式成立诈骗罪没有规范根据。此外,有些诈骗犯罪多数情况下都是采用的方式实施的,其法益侵害性与作为方式实施的诈骗犯罪没有本质差异,有必要加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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