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就在于形成之诉其实是变换一个之前已经确认的法律关系。而确认之诉,是法院直接确认一个法律关系的有无。虽然法理上认为其权利来源分别,但文字逻辑上,变换其实也意味着确认一个新的关系,因而确认之诉其实也包括了形成之诉。作为一个法理概念,其实已有不少学者主张废除形成之诉的概念,直接包含在确认之诉中间。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确认之诉只是确认法律关系,没有其他给付与变更的诉求。
法律有时使权利人依诉之形式始行使形成权,以判决形成法律关系,谓之形成判决,其诉谓之形成之诉
二、形成之诉是否独立存在?
形成之诉是一个缺乏实质内容并为了分类而设置的概念,就其本来意义而言只存在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即形成诉权的形成之诉。诉讼类型“三分说”将诉讼类型与实体权利一一对应的分类方法是不合理的,权利保护请求权说的废弃则使与形成权相对应的形成之诉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认为形成之诉由法院通过判决直接变更法律关系的观点,违背了审判权的本质和法院的任务。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确认之诉相区别的形成判决的对世效力和形成力诸特征,实质上是其审判对象——形成权本身的特性,且趋于模糊。法院在形成之诉中的主要任务是确认原告主张的形成权是否存在,至于变更法律关系则是由形成权构成要件确认后当然发生的,只不过形式上是由法院判决宣告而已。因此,作为诉讼类型的形成之诉并不独立存在,而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究其实质属于确认之诉,至多属于确认之诉的特殊情形。
所以如果当事人要求一个确认之诉,其实就是说要求法院来确认他上诉案件的某种法律关系是否真的存在,如果存在,那么就是一个确认判决。但是确认之诉,他只是从法院这个层面来给这个法律关系进行一个定论和确定,他没有给他有其他的变更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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