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关系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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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托关系的内容指的是因为信托合同的成立,从而在当事人,收益人之间形成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而这个关系主要是以信托财产来作为基础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存在着关系,受托方和受益方又存在着关系。
信托关系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一、信托关系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信托关系,是指因信托合同成立,在当事人、受益人之间形成的以信托财产为基础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托关系实际上是信托法律关系。它由三个要素构成:

(1)主体,指信托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2)客体,指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借以产生信托关系的资财;

(3)内容,即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的权利义务由信托法规定。

信托关系的构成要素为:信托行为、信托目的、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信托客体、信托报酬、信托结束。

1、信托行为是指以信托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者说是合法地设定信托的行为。

2、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3、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是指完成信托行为的行为主体,即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1)委托人: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将其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的人。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受托人:是接受信托财产,按约定的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的人。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4、信托客体是指信托关系的标的物,即信托财产。

5、信托报酬是指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通常是按信托财产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计算的。

5、 信托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

二、信托中包含哪几种关系

1、 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下,受托方拥有或管理委托方的一定资产,使这些资产为委托方带来利益,或在委托方去世后为其他受益人带来利益。

2、 在信托中包含着两层关系。一是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关系,这种关系在财产转移完成后立即终止(在不可撤销信托中);另一层关系是受托方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直到受托财产根据托管书的规定被分配完才终止。

这种模式隐含着一个概念,那就是在信托全过程中,受托方拥有托管资产的合法所有权。因此,委托方一旦与人建立了信托关系并授予其资产,他就失去了这些资产的所有权而只有受益权。信托也是处置遗产的简单而有效方法。

3、 信托或私人基金中还有一个组成部分,即保护人。保护人通常是由委托方选出、用以监督自己的指示是否被正确执行以及财产是否被正确管理和分配的第三人。在保护人众多的权限中的一项是保护人有权解除受托人,因此,在设立信托或私人基金时,保护人就是委托方拥有的另一层保障。

从传统意义上来说,信托指的就就是除了银行以外的唯一一个具有进行合法放贷的一种金融机构,因此,在选择信托产品的时候一定要进行认真的考核。而信托关系主要指的是基于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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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二)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单独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共同委托关于共同委托,《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直接委托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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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款项目条款项目包含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与住所;注意事项如下
1、个人姓名应与身份证一致,不能用笔名、曾用名、别名或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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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约确定受托资产总额,并确定在受托有效期内,由受托方分段获得有关资产处置权的价格和方式,最终实现委托资产的法人主体变更。
3、受托方按约定条件代理售出受托资产,委托方按契约条款的规定向受托方支付一定的代理费或手续费。
4、受托方以接受受托企业全部债务和职工安置为条件,无偿受让有关企业。
5、受托方接受债权人的债权委托,并以相应的经营手段使债权人兑现或改变权益,受托方获取一定的代理费。
企业托管适用对象
1、适用于一些经营恶化、挽救乏术、濒于倒闭的企业,比如一些产品、技术、设备、人员老化,鲜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一些债务负担沉重甚至资不抵债而又告贷无门的企业,一些经过多次和多方式整顿而无效的企业等。
2、适用于一些暂时能够维持运转但已明显感到经营管理力不从心的企业。企业的原始产权主体既无力自我经营企业,又不愿放弃或不愿轻易放弃企业所有权,托管就可能成为最佳的重组方式。
3、当运用其他方式(如兼并、收购、破产等)进行企业重组存在体制性障碍时,可考虑托管方式。为回避某些体制性障碍,可通过托管方式暂缓原始产权的转让,而先将法人产权让渡出去,一方面先努力救活企业,另一方面设法予受托方更优惠的经营条件,以满足受托方的利益要求。
4、当适用其他方式进行企业重组存在资金投入过大的障碍时,可考虑托管办法。此时托管可有效地缓解买方主体的资金压力,因而它可暂不进行原始产权的变更,进而可暂时免交购买这项产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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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前来立遗嘱的老人绝大部分为70多岁,最高龄的是100岁的老人,也有不满60岁就预约的老人。陈某说,在60多岁刚出头的老人中,所立遗嘱九成以上涉及房产问题,“许多老人担心子女离婚后房子被分割,所以遗嘱中都特意明确,名下房子只作为子女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数据显示,拆迁地区老人立遗嘱的愿望非常强烈,比如大兴、房山等地,办理遗嘱登记的基本都是户籍在农村的老人,所立遗嘱也多是关于遗产分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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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介绍,到遗嘱库登记遗嘱的老人中,有六成左右是瞒着子女的,“不想让子女们知道自己立了遗嘱”。
老人去世后,遗嘱如何被家人知道?陈某表示,遗嘱库为每名登记的老人发放遗嘱证,并建议老人将其与户口本、房产证等放在一起,老人去世后,子女可持老人死亡证明前来查询遗嘱内容。同时,遗嘱库也设立了对社会公开的查询平台,市民可上网查询是否有留给自己的遗嘱,如符合相关条件,即可在老人去世后凭相关证件前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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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一般为一年)。
二、企业建立以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1、岗位技能工资制
2、岗位效益工资制
3、岗位薪点工资制
4、岗位等级工资制
5、其它)
三、企业遵循以按劳分配为主体,逐步实现劳动、技术、资本、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分配原则。在确定基本工资制度及其工资标准时,应综合考虑职工岗位的职责、技能素质、工作条件和劳动强度,岗变薪变,薪随岗变,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本企业的工资水平等,合理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
四、企业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结合职工工作实际,分别采取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提成工资
4、含量工资
5、其它)
五、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和生产经营特点,设立奖和等津贴、补贴。奖金、津贴、补贴的发放办法和发放水平由企业根据职工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劳动纪律、安全卫生条件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的规章制度考核确定,职工参与民主审定。审定后的奖金、津贴、补贴水平总金额和发放时间向职工发布。
六、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七、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月最低工资为元。(应高于730元)最低工资不包括:
1、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
2、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3、劳动者应享受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补贴、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助等保险福利待遇;
4、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5、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八、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应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在保证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企业经济效益每增加%,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可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每减少%,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可减少%。(必需协商的条款)
九、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每月日为发放日,不得无故拖欠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十、企业不得克扣职工的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职工工资:
1、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十
一、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十
二、企业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应征得职工同意,并分别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企业安排延长的工作时间或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应按上述原则支付加班工资。十
三、加班工资基数
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十
四、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支付工资。十
五、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企业应支付劳动者工资。十
六、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支付的工资,在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十
七、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原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十
八、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十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二
十、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终止工资协议:
1、订立本协议的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
2、本协议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了较大变化;
3、企业因破产、兼并、解散、分立、歇业、转制、撤销、拍卖而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
6、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二十
一、工资协议变更的程序:
1、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的工资协议条款、变更的理由与条件;
2、在工资协议期限内,签订工资协议的一方就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由企业在7日内将变更修改后的工资协议及变更工资协议的说明书提交给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新工资协议成立,原工资协议即行终止。二十
二、在集体协商工资的过程中如引发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暂时中止协商,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并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工会组织和企业家协会(商业联合会)。因履行集体协商工资协议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二十
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二十
四、本协议未尽事项,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十
五、本协议如与缉恭光枷叱磺癸委含莲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相抵触时,以新规定为准。二十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报主管部门、区总工会、区劳动保障局各一份。本协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即行生效。企业首席代表(签字):职工首席代表(签字):企业盖章企业工会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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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主观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是怎么样的本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一般是直接故意。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受车主要求进行危险驾驶,就是一种放任性的间接故意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和客观方面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人实施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对于虽有驾驶技术但没有驾驶执照的人实施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构成本罪。此外,对危险驾驶行为具有指使、组织作用,或者强迫、强令进行危险驾驶的管理者、车主或者其他人,也可以构成本罪。既可以作为本罪的主犯,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协助犯等共同犯罪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所谓“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行驶过程中相互攀比驾驶速度而快速行驶、为超越他人车辆而追逐行驶、超越限速的规定行驶等。所谓“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形十分危险且不服从交通管理部门制止,多次因追逐竞驶受到交通管理部门制止或处理,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等。所谓“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没有有清醒之前,且体内酒精含量超过人体允许正常指数之之外,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醉酒驾驶机动车也应当具有一定的严重情节,即行为人无视醉酒驾车的有关管理规定,或者不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制止,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等。对偶尔的醉酒驾车或者特殊情况下的醉酒驾车,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只要行为人及时认识了自己的错误,也可以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三、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条、《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
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是因为道路上危险驾驶的现象越来越多,甚至因此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才把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的。所以,每一位驾驶员应该遵守交通规定,安全驾驶。如还有什么疑问的,小编建议登录网站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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