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已经和解并撤诉的,如果和解协议未获得履行,可以再次起诉。如果和解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且经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的,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协议,不能再次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庭外和解需要注意什么?
庭外和解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慎用庭外和解制度,不能轻易而举启用该项制度。
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确实有和解意愿,向法院提出申请庭外和解时才能使用,而法官不能主动要求当事人使用这一制度。
2、规范庭外和解制度程序
可以规范庭外和解的当事人、次数、时间等。在实践中,该项制度被随意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有的案件已经审理结束,但由于各种原因判决没有出来,而审限即将届满,于是办案人员就通知双方当事人签订一份庭外和解;有的庭外和解时间比较长,案件被长期搁置不处理;
有的却是只有一方当事人申请就随意启动,而没有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因此一定加以规范,小编建议,一般可以要求庭外和解期限以半月为限且只能申请一次,同时需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签字或者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在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签字后才能启动这一制度,这样或许可以避免这一制度被滥用。
3、案件承办人自身要有责任感,要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要做到调判结合,对于一些案件经过一定的时间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不能调解的案件也不能强迫调解,要及时作出判决,否则迟来的公正也是不公正的。
因此,案件承办人在工作中,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尽早结案,不给这一制度提供适用的空间,尤其是对于即将到期的案件更不要抱有侥幸的心理。
综上所述,经和解了还要再次起诉的话,必须要能够有十足的理由,要是对方没有违反规定自己单方面起诉的话会需要承担不少的责任。在对方和解以后,但并不履行相应的义务,那就可以用进行起诉,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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