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调解找什么部门?
民事调解找法院或者是当地的村委会,居委会以及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由于调解制度没有强制力,是基于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一方不到场是无法进行调解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民事调解的程序是什么?
1、心理疏导
所谓心理疏导,即扶正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为其搭建一个思想交流的平台。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原因很多,其中,情绪对立是一个重要因素。审判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心理辅导,首先做当事人的态度工作。
2、症结把握
所谓找准症结,即积极帮助当事人对案情进行认真地分析,使当事人对纠纷产生的原因、过程、结果及带来的危害性有一个全面、真实地认识,找出问题所在。调解阶段分析案情不同于判决的事实认定,审判人员应当紧紧围绕当事人的主张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辅以证据规则。案情分析应当实事求是,事实的确认要力争全面、翔实,力戒未经当事人认可而由调解人单方面武断地作出判定。通过与当事人交流案情,力求将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症结把准、拿实。
3、法制教育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盲目追求案件调解效率的现象,有的调解工作人员只是单方面强调当事人的自愿,而漠视了调解的合法性。合法是调解的最根本原则,调解的过程即是法制教育的过程。在调解过程中,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调解人员应进行耐心、细致的宣传和解答,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的不良及违法行为,调解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说服教育工作,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4、和解促成
促成和解,是在把握纠纷的症结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规劝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的过程。这是调解工作的重点环节。审判人员对当事人要申明利害得失,权衡效率与后果,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寓之以法,使当事人主动让步,从而找到一个双方认可的纠纷处理方案。
调解是一种手段,但协议的达成必须是以当事人的自觉、自愿为前提,任何强行调解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否则,即使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予以签字,也因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不会得到很好地履行,甚至导致当事人申诉不止。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民事调解是由法律规定的,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情况之下,才能够进行调解活动,可以找当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是找当地有权威的组织机构来组织调解,这是属于合法的一种方式,而且民事调解协议书也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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