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个被告住所地不一致怎么办?
可选择其中之一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哪些?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意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规定的“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需按规定,直接改判或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通常只要是有上诉的案件,那么都应当在被告所在地的管辖法院去进行上诉。在被告地上所示,方便法官对被告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证据的搜集与整理,这样对原告上诉有优势条件。而具体的诉讼费用,由最后败诉的那一方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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