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婚约彩礼返还的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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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判决婚约彩礼返还的依据是离婚双方的具体情况以及我国的司法解释。有关结婚时的彩礼钱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对于彩礼钱的认定上,应当按照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理,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是可以按照公平平等的方式来进行分割处理的。

法院判决婚约彩礼返还的依据是什么?

一、法院判决婚约彩礼返还的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般情况下只要领了结婚证,离婚就不能要求退还彩礼。如果已经共同生活了,要回彩礼的可能性也不大。 但如果是因支付彩礼造成男方经济困难的,可以要求退还。确定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二、女方不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况

1、双方已同居且已登记结婚

在双方已经同居和已经登记结婚的情况下,无论是法律还是伦理道德,都是认可双方的夫妻关系的,所以女方彩礼不用返还。

2、未登记结婚但同居期间育有子女

双方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因为也以同居生活,并且还育有子女,这样的关系也被默认为“夫妻关系”,并且这样的关系对于女方的伤害比较大,此种情况下女方不用返还彩礼。

3、未登记结婚但将彩礼用于同居双方共同生活

彩礼被同居的男女双方当做生活开销,这样的情况彩礼已经相当于“夫妻共同财产”了,所以女方的彩礼已经不在了,意味着自己不是受益的一方,所以不用返还。

4、未登记结婚但已同居超过两年及以上时间

男女双方已经同居超过了两年时间,这样的情况女方也不用返还彩礼。因为在一些地区,举行了婚礼便意味着双方已经结婚,已经成为一家人。如果同居时间较短且未登记结婚那么才是需要返还彩礼的。

5、婚约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身亡

在订婚之后,男女双方就已经视对方对自己的未婚夫未婚妻,因此是属于未婚夫妻。此时一方出现了事故死亡或者因病死亡,给其中一方会带来巨大痛苦,所以彩礼不予返还。

刚结婚男方要女方退彩礼钱是不合法的,对于结婚的男女双方的彩礼钱在婚姻存续期间是不可以进行分割处理的,特别是在领证之前的彩礼钱,还是属于女方的一方财产,那么即使离婚也是不可以进行分割的。此时我们如果是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相关的情况的,是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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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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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结婚以后要彩礼的,必须是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就不能要求返还彩礼。在实际处理彩礼返还的案件中,很多女方是把彩礼用于婚宴,蜜月旅行,或者装修购买共同生活用品等,已经开支掉一部分了,那这部分花在双方共同事务上的彩礼,也是不必返还的。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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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疑问: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那么为什么不支持我返还彩礼的请求呢?对于这个问题我做如下解答:
婚约彩礼如何返还
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彩礼返还的比例和数额没有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除依照最高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彩礼是依附于婚约而发生的,婚约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加以规范,都是依据当地风俗习惯所进行。婚约的成立、存续期间的来往以及解除等事项都是按照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当然撇不开风俗习惯在其中的作用。当婚约解除,涉及到彩礼返还问题时,也就应当遵循当地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该项原则是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适用的一项原则,它体现在是否准予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等方面。婚约彩礼纠纷与离婚纠纷在依附于人身关系方面基本相同,只不过,婚姻纠纷建立在已经存在的夫妻家庭关系,而婚约彩礼纠纷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阶段。因此,在处理婚约彩礼纠纷时延续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同时,还有利于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有利于提高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水平,有利于构建精神文明。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当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需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该原则与诚信原则一样,与道德规范联系非常紧密。婚约彩礼纠纷在很大层面上,所能体现的就是道德问题。关于婚约的履行完全依靠道德作为准则来约束,双方发生纠纷,所反映出来的也就是道德问题。因此,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这样才能体现人民和法官的裁判符合其的价值目标。
在案例一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了四年。法官判决不予返还的理由:
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
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再次,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在案例二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六个月,没有生育子女。法官判决减少返还数额。
理由: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酌情减少。理由有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我们当地风俗习惯,婚约的解除如果是给付彩礼的男方提出的,彩礼就不予返还或者减少返还额。因为婚约具有人身依附性以及不得强制履行的特征,加上感情不能用财产来衡量,两方面相结合,就使用了“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这样的表述,而没有使用“过错方”的用语。
其次,其他很多国家都规定了任意解除婚约,在一定情况下要承担财产方面的责任
第三、减少返还彩礼的数额时,规定了一个比例,该比例既照顾到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又对自由裁量权作了合理的限制。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根据给付彩礼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对比等因素,在10%至50%之间自由裁量。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下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酌情减少。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流产或遭受家庭暴力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酌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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