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立案标准为:缴纳税款是每个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如果逃避缴纳税款五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百分之十以上的应纳税总额。在税务机关追缴后,仍然没补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不接受行政处罚的,那可以立案。如果纳税人在五年内因逃避纳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逃避纳税,五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百分之十以上的应纳税总额,那也可以立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逃避缴纳税款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款征收办法的总称,包括征收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体制等内容,任何应税产品不纳税,不按规定的税率、纳税期限纳税以及违反税收管理体制等行为,都是对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义务而非法获利的目的。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税收法规,逃避缴纳应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其结果会使国家税收受到影响,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不具有这种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比如过失行为,则不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
三、逃避缴纳税款罪应当如何认定
1、要注意区分逃避缴纳税款与漏税。
漏税是指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并非故意,没有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的行为,是一种一般税务违法行为,应由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漏缴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逃避缴纳税款则是一种故意行为,行为人目的明确。从性质上看,逃避缴纳税款性质要比漏税严重得多,逃避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符合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罪的条件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要注意区分逃避缴纳税款与避税。
所谓避税,是指采用合法手段减轻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广义的逃税包括逃避缴纳税款与避税。逃避缴纳税款与避税虽然都是减少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但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符合立法意图的,如利用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经济特区投资,有些则是钻税法不够完善的空子;逃避缴纳税款是发生纳税义务后,采用非法的手段减少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在任何情沉下,逃避缴纳税款都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对于钻法律空子的避税,只能通过不断完善税收法律的方法来防止;对于逃避缴纳税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打击、是减少逃避缴纳税款犯罪的重要手段。
3、要注意区分一般逃避缴纳税款行为与逃避缴纳税款犯罪。
本条明确规定了逃避缴纳税款犯罪的定罪标准,这是区分一般逃避缴纳税款行为与逃避缴纳税款犯罪的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本条对单位逃避缴纳税款犯罪与个人逃避缴纳税款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没有作分别的、不同的规定,主要是因为规定了逃避缴纳税款的比例和逃避缴纳税款数额的双重标准。因此,和其他单位犯罪数额标准一般高于个人犯罪数额标准不同,单位逃避缴纳税款犯罪与个人逃避缴纳税款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是一致的。
所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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