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满14周岁)而且明知——涉嫌强奸罪(非性工作者)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性工作者未满14周岁——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该罪已经废止,以强奸罪论处)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应当立案。
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嫖娼属于违反《治安行政管理条例》,不算刑事犯罪,抓住处以10-15天行政拘留,最多劳教半年,罚款5000元以下,聚众淫乱则触犯法律属于刑事犯罪(无论男女同时三人以上乱搞),处以5年以下徒刑,嫖娼者被放出来不会危害社会,危害的只是个人身体和个人钱包,要说危害女性,小姐都是自愿的。为挣钱两厢情愿。女方不同意那是强奸,和嫖娼性质完全不同,危害社会的是杀人,抢劫,偷盗等危害他人和公共财产的行为。
二、嫖娼被抓要什么证据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
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属于道德范畴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因此公安机关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基于金钱和性的交易,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正常来说,嫖娼是不是即盗犯罪的行为属于违法的行为,一般处以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以及罚款,但是如果嫖娼的对象是未成年少女,那么极有可能会涉嫌到强奸罪,而强奸罪的练习标准是在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进行罚款。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