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这种情况后,被取保候审人可以要求办案机关根据规定出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如果办案机关长期不予处理,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辩护律师申诉或者控告。
1.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法律规定不得超过1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因此,从法理上讲,取保候审满12个月后,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如果办案机关没有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即获得人身自由。
2.取保候审期满后,办案机关可以根据办案需要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需要,对于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取保候审,但是不得未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依照上述批复,监视居住期满后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以此类推,取保候审期满后,也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从法理上讲,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罪行比较重大,社会危险性比较大,办案机关可以在取保候审期间取消取保候审,或者在期满后申请逮捕或者予以逮捕,但这种情况实践中发生的概率很低。
3.从有关规定来看,取保候审的取消,即使期满,仍需要决定机关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依照上述规定,取保候审期满后,办案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
(图注:关于取保候审如何解除,具体规定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4.如果取保候审期满后,被取保候审人没有收到《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有权要求办案机关作出相应决定,以解除个人是否继续接受强制措施的不确定状态。
根据上述引用的规定,执行机关应当在期满前要求十五日内通知决定机关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再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去执行机关(通常为辖区派出所)询问有无通知决定机关;如没有通知,可督促通知;如已通知,可以联系决定机关,要求尽快作出相应决定。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程序的规定中,如果是取保候审期满后,案件并未移送检察院,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督促办案机关作出有关决定,以解决自身是否仍处于刑事诉讼及是否仍受强制措施的不确定状态。也可以委托辩护律师进行申诉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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