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为。拒不执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的;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的;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采取的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毒等防控措施的。
2、拒不配合隔离措施的行为。从疫情重点地区或者内地返疆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的;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措施的。
3、暴力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故意毁坏医务人员防护服、护目镜、口罩相关防护装备等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起哄闹事、无事生非等扰乱医疗秩序的。
4、故意传播疾病的行为。明知已经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已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仍故意出入公共场所的;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患病情况,仍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5、哄抬物价的行为。哄抬防疫药品以及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液等防疫用品价格的;哄抬粮、油、肉、蔬等民生商品价格的;大量囤货,高价销售以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6、制假售假的行为。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防疫药品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液等防控产品的;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疫情防控产品的。
7、造谣传谣的行为。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的;编造虚假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微信、短信、网络等途径故意传播的。
8、利用疫情诈骗的行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微博、网络平台等电信网络途径,以销售疫情防控产品、募集捐赠物资、在线诊断等方式进行诈骗的。
9、出售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阻止疫情蔓延,既是每个公民理所当然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又是《刑法》等法律明确要求公民遵守的法律制度,违反防疫规定按照法律条文涉嫌违法犯罪要受到有期徒刑等刑罚的处罚。疫情成果难能可贵,每个人都要重视和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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