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配合防疫工作是什么违法行为?
通常是违反《治安管理法》。依据《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不服从本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布的决定、命令,不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行为将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呢?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行为人发生了五类“拒不配合”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二、五类“拒不配合”行为分别为哪些?
1、拒不配合国家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卫生防疫机构、医疗机构、社区(村)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表现筛查、隔离观察、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
2、拒不配合进京管控规定,拒不配合民航、铁路、运输管理等单位和部门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而采取的检查、劝返、强制隔离等措施的;
3、拒不配合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防控规定,拒不配合商场、超市、地铁、公交等单位和部门依法履行防控防疫而采取的体温监测、消毒消杀、人员分流等措施的;
4、违反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规定,组织、参加聚集活动,不听劝阻或者引发矛盾冲突的;
5、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针对疫情防控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不配合应对措施、妨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行为。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管理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不配合应对措施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因此,在突发的公共卫生情况期间,如果是有政府工作人员要求当事人配合防疫,那么当事人一定要配合,在这种大型卫生情况之下,如果当事人不配合防疫工作,那并不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属于违反我国的治安管理,给公共秩序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所以一旦造成了具体严重的后果,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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