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证离婚彩礼钱应该退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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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给付一方的彩礼,如果没能结婚理应进行全额返还,存在特殊情形可以通过协商形式解决处理,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彩礼返还法定情形之下,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证离婚彩礼钱应该退吗?

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证就不存在离婚问题,如果没有产生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形下,双方婚结不成了彩礼理应全额进行返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办理结婚证,就不是合法的夫妻。彩礼是要以结婚为前提的,在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彩礼是要退还的。

第一,给付彩礼后,若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彩礼,其形式是一般赠与,实质上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财物赠与。双方既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双方就没有结婚,发生赠与的基础关系就不存在,受赠人即负有返还赠与物的义务。所以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返还。

在现实中,存在男女双方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因为现在的婚姻法不认可事实婚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相当于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结束同居关系的情况下,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按照法律规定,女方也应当返还。

但是对于在双方共同生活中花掉的彩礼礼金部分,可以不予返还。所以准备结婚的男男女女都应当明白,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能缔结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女方获得的彩礼利益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否则男方可根据法律规定要回彩礼。

第二,给付彩礼后,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在离婚的前提下,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该情形的关键在于是否认定“确未共同生活”。

这种共同生活应当是的共同居住的正常夫妻的生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意味着双方仅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没有夫妻感情。只办理结婚登记而没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法律上的夫妻,但不是事实上的夫妻。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现实的尊重。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法院也解决过很多这样的纠纷

第三,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又离婚,若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使弱者得到应有的保护一直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之一。“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这种生活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已经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要求返还彩礼的给付人负有证明“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法院将无法支持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

综上所述,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法律规定上并不反对,但是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两个家庭的往来,如果未领结婚证就不存在结婚的事实,如果女方收了彩礼,在结束关系的时候,男方有权利要求退回,假如彩礼女方没有用来买嫁妆,或者没有变相再给男方带过来。那么一般情况下是需要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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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
(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
(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解释
(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解释
(二)》 第十条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
(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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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结婚后男方能要回彩礼吗?
双方结婚后男方能要回彩礼的,但是前提是符合法定的彩礼返还条件以及双方已经离婚。彩礼一般认定为是赠与,但是应当区别于恋爱关系中的赠送,双方对于其他金钱的赠与比如改口费、磕头礼等也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因为双方互有支出,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互补返还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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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没有结婚彩礼退不退?
男女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没有领取结婚证,分开之后是需要退还彩礼的。若双方已经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但结婚之后就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分开后也需要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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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结婚后没过性生活,男方要退彩礼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二、汽车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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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结婚收彩礼算什么违法?
男女双方以缔结婚约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男方支付给女方的彩礼是受到法律支持的,这种情况并不违法,但是如果女方以结婚为借口以欺骗手段索取彩礼,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索要彩礼的行为,都属于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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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男方因为长期两地分居,聚少离多的原因导致感情破裂,打算和平分手,所以问问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彩礼嫁妆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关于彩礼在双方分开时如何处理,我国法律已有明确的规定,但关于在离婚时,“离婚时嫁妆怎么处理”“离婚时嫁妆可以带走吗”这类的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下文将结合几个具体案例,对“离婚时嫁妆怎么处理”“离婚时嫁妆可以带走吗”作出解答。
离婚时嫁妆的处理问题,需要看嫁妆是在什么时候陪送的。
(一)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由女方所有。案例
1:
2004年8月,李女经人介绍与钱男相识相恋。2004年11月18日双方办理了结婚仪式,于2004年12月28日,双方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婚后无子女、无取得共同财产。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充分,并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所以婚后经常争吵。2005年4月20日,钱男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要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关于女方家于办理结婚仪式时陪送的嫁妆(价值大约为人民币6万元)如何处理的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致,钱男认为是该嫁妆是女方父母对李女和钱男的共同赠与,所以他可主张要求分割,但李女认为该嫁妆是其父母对她的个人赠与,所以应当认定为是她的个人财产。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为:
1、原告钱男与被告李女离婚;
2、被告李女的陪送的嫁妆归被告李女所有;
3、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都未上诉。
(二)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有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应依约定处理。案例
2:
郑正(男)与谭琴(女)经人介绍于05年4月8日登记结婚,并于05年6月6日办理结婚仪式,在办理结婚仪式时,谭琴家陪送了一部奇瑞QQ小汽车。因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深入了解,性格不投,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自2006年4月开始分居。2006年5月初,谭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郑正离婚。在诉讼中,郑正表示同意离婚,并要求法院认定奇瑞QQ小汽车这夫妻共同财产。而谭琴坚持认为该奇瑞QQ小汽车是她父母送给她个人的,所以应当是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方不能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认定为,该汽车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女方父母出资购买,虽只是登记在女方名下的,但因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所以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所以该汽车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
总结来说,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是赠与行为。所以,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这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目前来说,虽然法律并有明确规定离婚时嫁妆应当如何处理,但是一般法院会把登记结婚前的嫁妆当作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嫁妆可以带走;如果是结婚登记后带来的嫁妆,则有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嫁妆和彩礼在离婚时都纠缠在一起,因此离婚时嫁妆具体怎么处理,还需要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因此,不管怎么说,联系律师并取得指导将大大有利于离婚时嫁妆问题的解决。
通过上面关于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彩礼嫁妆怎么分割?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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