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不会让孩子自己选择。如果孩子在10周岁以上的,法律规定法官在审理孩子抚养权问题时应当征询孩子本人的意见。
首先,法律从未规定孩子可以自己选择监护人。父母双方就10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发生争议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但是实践中,10周岁以下的孩子的意见也不一定就完全不予考虑。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小孩子自己并没有指定监护人的这种权利,而且指定监护人是因为对原来的监护人存在争议,单纯的因为父母离婚就去指定监护人的这种做法法律上也不会支持的,父母虽然离婚,也永远都是小孩子的法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典》的规定 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
在我国的离婚案件判决抚养权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其实就算孩子在十周岁以上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跟随自己的父亲或者是母亲实际生活,但是,爸爸妈妈离婚以后却仍然都是孩子的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只能是发生在父母没有了监护资格,这种监护资格不因为离婚而消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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