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顺序正确的是什么?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监护人责任有哪些
1、监护人负责养育被监护人、教育被监护人。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维护被监护人的权利与合法利益。
3、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4、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5、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监护人有该等行为时,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综上所述,监护人顺序正确的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其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继母继父是法定监护人同时还要履行监护权,但是由于每个家庭都有其特殊性,所以我们建议可以寻求一些适当的法律援助或是找到相关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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