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顺序正确的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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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一般监护人的顺序就是未成年的父母,而其父母没有相关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话,那就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或者其他亲属来进行担任,还可以由居委会成员代表来进行担任。
监护人顺序正确的是什么?

一、监护人顺序正确的是什么?

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监护人责任有哪些

1、监护人负责养育被监护人、教育被监护人。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维护被监护人的权利与合法利益。

3、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4、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5、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监护人有该等行为时,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综上所述,监护人顺序正确的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其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继母继父是法定监护人同时还要履行监护权,但是由于每个家庭都有其特殊性,所以我们建议可以寻求一些适当的法律援助或是找到相关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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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确定顺序是如何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监护人的确定顺序是如何的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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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一、法定监护人的顺序
(一)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二)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对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2、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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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确定顺序是怎样的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监护人的确定顺序是怎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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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监护人的顺序如何确定,离婚后子女监护权能否变更
[律师回复]
一、监护人的顺序如何确定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离婚后子女监护权能否变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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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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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监护人的顺序
(一)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二)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对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2、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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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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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一、法定监护人的顺序
(一)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二)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对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2、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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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意定监护有什么规定,监护人顺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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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利润分配规则的正确顺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步,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第二步,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盈余公积金的基数,不是可供分配的利润,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有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时,才能按本年税后利润计算应提取数。这种“补亏”是按账面数字进行的,与所得税法的亏损后转无关,关键在于不能用资本发放股利,也不能在没有累计盈余的情况下提取盈余公积金。 第三步,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 第四步,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 利润分配会计分录: 1、将本年利润转入利润分配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所得税的缴纳,比例25%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税后利润的10%以上)、公益金(税后利润的5%以上)和任意盈余公积(根据公司规章规定的比例计算)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公益金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公益金 ——任意盈余公积 如有优先股。应在‘任意盈余公积’前分配股利 4、分配股利(根据董事会决议)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 5、结转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公益金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股利 6、以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 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投资者协议等,对企业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所进行的分配。 利润分配的顺序依次是: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经过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等利润分配之后剩余的利润,它是企业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的历年结存的利润。相对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来说,企业对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有较大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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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的顺序如何确定,如何成为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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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股东利润分配的正确顺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步,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第二步,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盈余公积金的基数,不是可供分配的利润,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有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时,才能按本年税后利润计算应提取数。这种“补亏”是按账面数字进行的,与所得税法的亏损后转无关,关键在于不能用资本发放股利,也不能在没有累计盈余的情况下提取盈余公积金。 第三步,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 第四步,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 利润分配会计分录: 1、将本年利润转入利润分配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所得税的缴纳,比例25%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税后利润的10%以上)、公益金(税后利润的5%以上)和任意盈余公积(根据公司规章规定的比例计算)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公益金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公益金 ——任意盈余公积 如有优先股。应在‘任意盈余公积’前分配股利 4、分配股利(根据董事会决议)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 5、结转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公益金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股利 6、以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 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投资者协议等,对企业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所进行的分配。 利润分配的顺序依次是: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经过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等利润分配之后剩余的利润,它是企业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的历年结存的利润。相对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来说,企业对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有较大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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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分配的正确顺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步,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第二步,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盈余公积金的基数,不是可供分配的利润,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有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时,才能按本年税后利润计算应提取数。这种“补亏”是按账面数字进行的,与所得税法的亏损后转无关,关键在于不能用资本发放股利,也不能在没有累计盈余的情况下提取盈余公积金。 第三步,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 第四步,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 利润分配会计分录: 1、将本年利润转入利润分配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所得税的缴纳,比例25%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税后利润的10%以上)、公益金(税后利润的5%以上)和任意盈余公积(根据公司规章规定的比例计算)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公益金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公益金 ——任意盈余公积 如有优先股。应在‘任意盈余公积’前分配股利 4、分配股利(根据董事会决议)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 5、结转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公益金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股利 6、以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 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投资者协议等,对企业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所进行的分配。 利润分配的顺序依次是: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经过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等利润分配之后剩余的利润,它是企业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的历年结存的利润。相对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来说,企业对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有较大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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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lt;/Bgt;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lt;/Bg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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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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