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有何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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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区别是为亲友牟利的业务不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利用手中的权利低价或者高价变卖收购其亲友销售的产品谋取非法利润,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亲友经营的业务和范围和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经营的业务和范围相同,致使国家的利益受到了损失。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有何区别

1、经营内容不同。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具体的经营内容,该经营内容必须是与自己所在公司经营业务内容一致,如自己所在公司是销售电缆的,则无论自己私下经营或交给亲友经营,也都应当是销售电缆;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其经营的内容既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同的,不同的业务内容如“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和“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这两款规定就是如此。

2、是否亲自作为不同。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求行为人有积极的作为,自己亲为或间接参与亲为,并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在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不要求行为人有具体的经营作为行为,只要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提供了帮助即可。但是,其“亲友”在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一定的经营行为,付出一定的经营性劳动,这是其获取非法利益的客观基础。

3、是否实际赢利不同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求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且数额巨大的,才能构成犯罪。如果不是赢利数额巨大,依《刑法》规定,则虽然有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却不构成犯罪。该营利数额法律规定为人民币10万元,即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虽有同类营业行为,如赢利在10万元以下的,不以犯罪论处。

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行为人本人是否赢利在所不问,其是否构成犯罪在金钱方面另有两点:一是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是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该两点中,只要具备一点,即可构成犯罪。

4、赢利的来源不同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赢利来源,来源于亲友的具体经营行为,尽管在实质上是一种利益输送的模式,但其亲友的经营行为却是实质性的,并且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市场经营风险,有的可能并非一定赢利。

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成立,赢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来源于行为人本人私下亲自经营或间接经营。

5、犯罪后果不同。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成立,依《刑法》的规定,要求必须是在亲友赢利的同时,导致了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为条件,如果国家利益没有遭受重大损失的,则不应构成犯罪,该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但值得注意的是,该点规定与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的规定存在差异,依后者,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成立,并不要求以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条件。

6、表现方式不同。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多为私下偷偷摸摸地进行,带有一定的隐性性;

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可以是公开的,有的以合同方式为之。

最后,依最高法现有判例观点,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所在公司的业务交由以其亲属名义设立的公司进行经营的,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定罪处罚,而不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论处。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非法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构成的条件有相似的地方,所以有时和容易混淆分不清楚,其实两者之间是有所不同的,但是都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朋好友谋取不当的利益,侵害了国家的利益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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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牟利罪区别
1、经营内容不同。2、是否亲自作为不同。3、是否实际赢利不同4、赢利的来源不同5、犯罪后果不同。6、表现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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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牟利罪
[律师回复]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牟利罪的区别
一、什么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二、什么是为亲友牟利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牟利罪的区别
1、经营内容不同。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具体的经营内容,该经营内容必须是与自己所在公司经营业务内容一致,如自己所在公司是销售电缆的,则无论自己私下经营或交给亲友经营,也都应当是销售电缆;
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其经营的内容既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同的,不同的业务内容如“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和“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这两款规定就是如此。
2、是否亲自作为不同。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求行为人有积极的作为,自己亲为或间接参与亲为,并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在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不要求行为人有具体的经营作为行为,只要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提供了帮助即可。但是,其“亲友”在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一定的经营行为,付出一定的经营性劳动,这是其获取非法利益的客观基础。
3、是否实际赢利不同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求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且数额巨大的,才能构成犯罪。如果不是赢利数额巨大,依《刑法》规定,则虽然有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却不构成犯罪。该营利数额法律规定为人民币10万元,即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虽有同类营业行为,如赢利在10万元以下的,不以犯罪论处。
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行为人本人是否赢利在所不问,其是否构成犯罪在金钱方面另有两点:一是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是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该两点中,只要具备一点,即可构成犯罪。
4、赢利的来源不同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赢利来源,来源于亲友的具体经营行为,尽管在实质上是一种利益输送的模式,但其亲友的经营行为却是实质性的,并且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市场经营风险,有的可能并非一定赢利。
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成立,赢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来源于行为人本人私下亲自经营或间接经营。
5、犯罪后果不同。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成立,依《刑法》的规定,要求必须是在亲友赢利的同时,导致了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为条件,如果国家利益没有遭受重大损失的,则不应构成犯罪,该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但值得注意的是,该点规定与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中的规定存在差异,依后者,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成立,并不要求以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条件。
6、表现方式不同。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多为私下偷偷摸摸地进行,带有一定的隐性性;
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可以是公开的,有的以合同方式为之。
最后,依最高法现有判例观点,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所在公司的业务交由以其亲属名义设立的公司进行经营的,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定罪处罚,而不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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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牟利罪
[律师回复]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牟利罪的区别
一、什么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二、什么是为亲友牟利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牟利罪的区别
1、经营内容不同。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具体的经营内容,该经营内容必须是与自己所在公司经营业务内容一致,如自己所在公司是销售电缆的,则无论自己私下经营或交给亲友经营,也都应当是销售电缆;
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其经营的内容既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同的,不同的业务内容如“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和“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这两款规定就是如此。
2、是否亲自作为不同。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求行为人有积极的作为,自己亲为或间接参与亲为,并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在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不要求行为人有具体的经营作为行为,只要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提供了帮助即可。但是,其“亲友”在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一定的经营行为,付出一定的经营性劳动,这是其获取非法利益的客观基础。
3、是否实际赢利不同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求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且数额巨大的,才能构成犯罪。如果不是赢利数额巨大,依《刑法》规定,则虽然有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却不构成犯罪。该营利数额法律规定为人民币10万元,即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虽有同类营业行为,如赢利在10万元以下的,不以犯罪论处。
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行为人本人是否赢利在所不问,其是否构成犯罪在金钱方面另有两点:一是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是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该两点中,只要具备一点,即可构成犯罪。
4、赢利的来源不同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赢利来源,来源于亲友的具体经营行为,尽管在实质上是一种利益输送的模式,但其亲友的经营行为却是实质性的,并且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市场经营风险,有的可能并非一定赢利。
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成立,赢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来源于行为人本人私下亲自经营或间接经营。
5、犯罪后果不同。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成立,依《刑法》的规定,要求必须是在亲友赢利的同时,导致了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为条件,如果国家利益没有遭受重大损失的,则不应构成犯罪,该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但值得注意的是,该点规定与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中的规定存在差异,依后者,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成立,并不要求以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条件。
6、表现方式不同。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多为私下偷偷摸摸地进行,带有一定的隐性性;
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可以是公开的,有的以合同方式为之。
最后,依最高法现有判例观点,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所在公司的业务交由以其亲属名义设立的公司进行经营的,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定罪处罚,而不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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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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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区别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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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的一个朋友告诉我说他亲戚被抓了,不过好像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可以取保,我想问下什么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国有公司、企业以获取财产上的最大利益为其目标,以国家授与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从事民事活动,向投资者(即国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国有事业单位虽不以营利为其最终目的,但以国家拨给的经费为财产基础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必然损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利益、从而使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成为泡影。鉴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国民经济中重要地位,本条对此种行为特以刑法保护。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所谓亲友,泛指亲戚与用友,宜作广义理解,只要行为人为他人进行的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认定属于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
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的方式,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以下3种情况: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其通常是行为人利用决定、参与经贸项目、购销往来掌握的经贸信息市场行情的职务便利,把明知是可以盈利本应为本单位经营的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去经营。但如果这项业务不属其所在单位经营的业务,即使是其利用职务便利了解到的,并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亦不能构成本罪。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简言之,就是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高进低出,从而损害本公司、企业的利益。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其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而仍决意购买。明知,既包括行为人确实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又包括行为人可能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不合格商品而采购的,除非可以认定属于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的情况,否则,亦不可能构成本罪。还应指出,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收购不合格商品,不论其价格如何,是否属于高价收购,都对本罪成立没有影响。只要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都可以本罪论处。
为自己的亲友进和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必须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的,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便利,在这里主要是指利用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尤其是担任领导工作,主管生产、经营活动的便利条件。既可以是利用自己的职务直接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法便利,又可以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职权、地位去控制、指挥要挟、左右他人去为自己的亲友经营提供非法的便利等。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虽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为自己的亲友经营非法提供便利的行为,但如果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者虽有实际损失但不属于重大损失,则都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这里应是指因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进行经营而使本单位丧失了可能得到的利润即将单位本应得到的利润转移给了自己的亲友,数额巨大的;以及因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取高价采购或低价销售商品甚至采购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的不合格商品,从而将亲友经营的损失转嫁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仅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泛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是一种背信经营的行为,但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故意实施这种行为,过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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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几年
[律师回复] 对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几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量刑标准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正确区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一般背信经营行为的界限,主要应从三个方面考察:

一,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即使对其亲友所进行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帮助,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第二、看行为人通过实施背信经营行为而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是否达到重大,如果行为人的背信经营行为未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达到重大的程度,就不能以本罪论处。数额是否巨大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因为本条中并无行为人非法获利及其数额大小的规定,而只有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背信经营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的规定,因此,划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其标准之
一,应为行为人实施背信经营行为而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是否达到重大或特别重大。在这里,国家利益遭受的重大损大与行为人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或数额单位采取高价采购或低价销笛雨品其至宋购门巳亲灰经营管埋叩位的不合格询品、从而将求伎经营的损失转嫁给电仙、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显然是不同的犯罪结果,不应混为一谈。
第三,背信经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此以外人员的背信经营行为不构成本罪,对于他们的背信经营行为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构成侵占或者其他犯罪的,应以相关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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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区别有哪些?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区别有经营的内容不同,以及还有是否亲自作为不同,同时还有是否实际赢利不同,再者就是赢利的来源不同,犯罪的后果不同,最后的表现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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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多少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量刑标准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正确区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一般背信经营行为的界限,主要应从三个方面考察:

一,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即使对其亲友所进行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帮助,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第二、看行为人通过实施背信经营行为而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是否达到重大,如果行为人的背信经营行为未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达到重大的程度,就不能以本罪论处。数额是否巨大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因为本条中并无行为人非法获利及其数额大小的规定,而只有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背信经营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的规定,因此,划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其标准之
一,应为行为人实施背信经营行为而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是否达到重大或特别重大。在这里,国家利益遭受的重大损大与行为人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或数额单位采取高价采购或低价销笛雨品其至宋购门巳亲灰经营管埋叩位的不合格询品、从而将求伎经营的损失转嫁给电仙、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显然是不同的犯罪结果,不应混为一谈。
第三,背信经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此以外人员的背信经营行为不构成本罪,对于他们的背信经营行为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构成侵占或者其他犯罪的,应以相关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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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亲友有罪吗?
为亲友非法牟利亲友也是有罪的,需要根据实际来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可以构成伪证罪、诈骗罪等,具体情况下要结合亲友在违法犯罪行为中的有关事项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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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如何量刑问题解答如下,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量刑标准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正确区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一般背信经营行为的界限,主要应从三个方面考察:

一,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即使对其亲友所进行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帮助,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第二、看行为人通过实施背信经营行为而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是否达到重大,如果行为人的背信经营行为未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达到重大的程度,就不能以本罪论处。数额是否巨大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因为本条中并无行为人非法获利及其数额大小的规定,而只有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背信经营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的规定,因此,划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其标准之
一,应为行为人实施背信经营行为而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是否达到重大或特别重大。在这里,国家利益遭受的重大损大与行为人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或数额单位采取高价采购或低价销笛雨品其至宋购门巳亲灰经营管埋叩位的不合格询品、从而将求伎经营的损失转嫁给电仙、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显然是不同的犯罪结果,不应混为一谈。
第三,背信经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此以外人员的背信经营行为不构成本罪,对于他们的背信经营行为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构成侵占或者其他犯罪的,应以相关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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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量刑标准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正确区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一般背信经营行为的界限,主要应从三个方面考察:

一,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即使对其亲友所进行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帮助,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第二、看行为人通过实施背信经营行为而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是否达到重大,如果行为人的背信经营行为未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达到重大的程度,就不能以本罪论处。数额是否巨大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因为本条中并无行为人非法获利及其数额大小的规定,而只有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背信经营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的规定,因此,划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其标准之
一,应为行为人实施背信经营行为而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是否达到重大或特别重大。在这里,国家利益遭受的重大损大与行为人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或数额单位采取高价采购或低价销笛雨品其至宋购门巳亲灰经营管埋叩位的不合格询品、从而将求伎经营的损失转嫁给电仙、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显然是不同的犯罪结果,不应混为一谈。
第三,背信经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此以外人员的背信经营行为不构成本罪,对于他们的背信经营行为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构成侵占或者其他犯罪的,应以相关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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