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报警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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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应该立即报警。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且造成了财产损失的。3、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

哪些情形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报警

一、哪些情形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报警

1、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应该立即报警。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立即报警

(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3)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4)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7)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3、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

4、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财产损失的;或者事故中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要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然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二、交通事故报警后立案的标准

第一、适格的原告。所谓的“适格”是指对于诉讼标的的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请求通过裁判来予以解决的一种资格。交通事故案件中,适格的原告是因交通事故而导致权益受到损害的人。具体而言: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当中,适格的原告仅仅是事故受害人本人;在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适格的原告则是死者的近亲属。

第二、明确的被告。确的被告是指被告必须是明确、具体的。通常在交通事故案件当中,如果被告是自然人的话,需要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如果被告是法人的话,则提供法人的工商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

第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赔偿的数额是确定的。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必须在诉状中写明每个赔偿项目及其数额。

第四、具体事实根据和理由。事实根据是指相关的证据支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存在。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则是指原告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各种证据证明事故的真实发生以及各项损失。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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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报警?
1、交通事故有造成人员死亡或受伤。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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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纠纷,就是整形医院操作不当对整形者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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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罪过的形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疏忽大意的过失
“防卫过当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的它是在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出现的,这种目的的合法性和防卫行为有益于社会性不可能与犯罪故意的罪过共存于防卫人的主观心理中,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可能是过失。同时由于防卫人对制止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结果已预见其合法性,而没有预见其可能产生的非法性。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由疏忽的过失而构成。
2、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能是故意
正当防卫的正当性排除了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由于情况紧急,“必要限度的超过只能是行为人的过失,即行为人在正当防卫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出现超过必要限度。”
3、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防卫过当时,防卫人虽然是故意实施防卫行为,却是出于防卫意图,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故意实施防卫行为,却是出于防卫意图,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故意实施防卫行为。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发生超出必要限度的危害结果而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具有了防卫过当中的故意罪过。那些断然否定防卫过当也有故意情况的说法,忽略了防卫过当的复杂性,是不正确的。
4、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不能是直接故意
目前已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被大多数人所接受,该观点认为,如果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直接故意,那就意味着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之初,就已经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而积极地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否认了防卫过当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也失去了防卫行为出发点的正当性。
不是正当防卫的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是正当防卫的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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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应当缓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考察期内应遵守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考察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配合,决不是代替公安机关执行缓刑考察工作。 缓刑考察在要求被宣告执行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前面规定的内容外,重点是考察犯罪分子在缓刑考察期内是否有新的犯罪行为,是否还有漏罪及是否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些工作只有公安机关有权执行,所在单位和组织是无权行使的。 缓刑的考验期及义务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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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大体有7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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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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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人员伤亡的,不论是死亡还是重伤、轻伤;事故尽管只是造成了人员轻微伤害,但是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情况;尽管没有人身伤亡,但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较大的(财产损失较大的标准,须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协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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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防卫过当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哪些情形属于防卫过当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二、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只是作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对于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但客观事实能够证明防卫人主观上确实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对于不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总结,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正当防卫制度保护公民的自卫权,但是在正当防卫的时候,要以足够保护自己的安全为限,不要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可能会构成防卫过当。一旦有防卫过当的情节,建议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哪些情形不是防卫过当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哪些情形属于防卫过当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二、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只是作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对于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但客观事实能够证明防卫人主观上确实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对于不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总结,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正当防卫制度保护公民的自卫权,但是在正当防卫的时候,要以足够保护自己的安全为限,不要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可能会构成防卫过当。一旦有防卫过当的情节,建议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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