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诉讼中被告的诉权具体有哪些?
(1)有权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有权提出反诉。
(3)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4)有权申请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
(6)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解或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7)有权查阅和自费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8)有权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9)有权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
(10)在法庭上,有权与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11)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权发表最后意见。
(12)有权阅读法庭笔录;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13)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
(14)胜诉的被告,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对方如拒不执行,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15)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但不能因申诉而停止执行。
二、离婚诉讼被告怎么写答辩状?
答辩状由首部、答辩理由、尾部和附项三部分组成。
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
①标题。标题写明“民事答辩状”。
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③写明答辩事由。答辩理由: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内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
①呈送的机关。写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写明。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③附项。注明证物、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事实上,离婚诉讼案件中原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基本上是平等的,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提出反诉,当然原被告在诉讼活动中也要遵守相关义务,比如原被告需要按时出庭,若无特殊情况,离婚案件属于必须到场的案件,庭审开始后,原被告也要遵守法院庭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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