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未按法律签订劳动合同,均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至于后来的补签是否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应分两种情况来看。
第一种,补签的合同期限不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
第二种,补签后的期限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按照目前北京法院的判决不被认为,但在理论上值得思考。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因为此种情况下的补签,应视为劳动者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权利的放弃。
《劳动合同法》法条: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怎样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不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要支付经济补偿。只有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是劳动者提出要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解除合同后双方都要履行义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3。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所以如果是用人单位事后和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是可以向劳动者补偿双倍工资的,因为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建立起事实关系的一个月之后,双方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但如果是用人单位跟劳动者在一个月之后才签订的那么前一个月的工资是不用发放双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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