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协议上附加被监护人伤亡责任是可以的,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二、监护职责的有关规定
1、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监护的局限,扩大被监护对象的范围,将因高龄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处理自己事务的老年人列为需要保护的对象。对这部分老人的保护以辅助他们进行身体照料和财产管理为限,老年人不因此而丧失行为能力。保护人应尽力尊重老人的意愿及他们对自己生活的自由决断,使他们能够“假监护人之手,依本人意思融入普通人的正常社会”“过普通的生活,参加常人的活动”。
2、在监护层次上,改变原有的单一局面,改革后的新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做法,突破传统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界限,而是按被监护对象的具体判断能力程度而设立监护、保佐、辅助三种的等级的监护制度。如对精神处于严重丧失状态者可实行监护,对严重心神耗弱者实行保佐,对老年痴呆症、身体障碍者实行辅助。其中监护的职责最重,保佐其次,辅助更次。
3、承认意定监护的效力。所谓意定监护,指被监护人在具备完全判断能力的情形下,预先确定某人作为自己在欠缺判断能力时的监护人。成人意定监护的效力,正是“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的体现,也充分体现了民法对私法的尊重与保护。引进意定监护制度,丰富了我国监护类型的种类,它与现有的法定监护一起,共同发挥着对被监护对象的人身与财产之监管功能,“真正实现了监护的主动与被动保护的统一”
对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就有关监护的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是可以签订监护协议的,具体情况下对于监护协议的具体条款也是需要根据实际来进行认定的, 但显然是可以根据实际来附加有关内容的, 其中就包括被监护人伤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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