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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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民事诉讼当中的举证责任是谁提出主张,谁就需要提交证据。这个是我国的一个举证原则。而在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提供有力的证据,也是提高自己胜诉的关键。因此当事人需要在举证的期限以内,准备好充足的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间,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民事审判实践中,几乎每一案件的审理都涉及“证人证言”证据的运用,证人证言有着不可或不可代替的作用。证人证言有别于其他证据,是客观现象经过人的感官、抽象思维、记忆,尔后用语言形式表达出来的,易受客观环境,智力水平法律意识,人际关系,时间推移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如何准确地对此类证据予以审查、核实、认定,便成为左右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关键。在传统审判方式中,证人证言的收集认证存有证人不愿作证、不愿出庭,作伪证,法庭包揽取证庭上无人证等诸多弊端,不仅易引起当事误解,产生与法官的敌对情绪,而且影响了审判效率、质量,为了配合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对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予以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近十年来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就是从落实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探索抗辩式诉讼开始的,但由于理论准备的先天不足以及改革的价值取向更多地向效率方面偏移,因而实际运作中的许多问题包括举证责任问题已不同程度地陷入了矛盾之中。

举证责任的免除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有些事实因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和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当事人实际举证,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免除”。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免除了当事人对经过公证且不能用其他证据来推翻的事实的举证责任。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列举一些无需举证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能合法推定的另一事实;已为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举证活动不单是当事人孤立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除了根据案情向当事人提出举证要求,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在必要的时候,依据职权收集证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权限加以明确规定,切实体现了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的证据责任原则。

民事诉讼举证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就进行举证。而对于一些常识性的可以推导的事实则不需要进行举证,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进行反驳,而举证的期限可以是当事人协商一致,但需要法院的认可,或者是法院进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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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谁承担?
谁提出的诉讼那么谁就必须要承担这个举证责任,除了一些公诉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只是普通的案件,那么他提出了诉讼必然是想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最终肯定的裁决,但当事人想要得到这个结果,就必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准备好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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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诉讼举证期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司法解释规定民事普通程序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准许。 人民确定举证期限,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 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规定人民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二细化逾期举证后果 《解释》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可予支持。 新民诉法的规定放弃了刚性的“证据失权”规则,以要求当事人及时提出证据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辅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证判断,来审视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审判。但未细化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下法官应当采取的不同处理方法和态度,也没有明确具体训诫的程度和罚款的数额,这有可能会引发关于司法尺度统一和公平性的新疑问。 《解释》根据新民诉法关于对逾期举证行为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采取综合考虑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具有客观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供证据、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因素,确定是否采纳逾期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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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诉讼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间,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民事审判实践中,几乎每一案件的审理都涉及“证人证言”证据的运用,证人证言有着不可或不可代替的作用。证人证言有别于其他证据,是客观现象经过人的感官、抽象思维、记忆,尔后用语言形式表达出来的,易受客观环境,智力水平法律意识,人际关系,时间推移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如何准确地对此类证据予以审查、核实、认定,便成为左右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关键。在传统审判方式中,证人证言的收集认证存有证人不愿作证、不愿出庭,作伪证,法庭包揽取证庭上无人证等诸多弊端,不仅易引起当事误解,产生与法官的敌对情绪,而且影响了审判效率、质量,为了配合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对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予以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近十年来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就是从落实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探索抗辩式诉讼开始的,但由于理论准备的先天不足以及改革的价值取向更多地向效率方面偏移,因而实际运作中的许多问题包括举证责任问题已不同程度地陷入了矛盾之中。 举证责任的免除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有些事实因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和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当事人实际举证,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免除”。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免除了当事人对经过公证且不能用其他证据来推翻的事实的举证责任。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列举一些无需举证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能合法推定的另一事实;已为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举证活动不单是当事人孤立的诉讼行为,人民在审判过程中除了根据案情向当事人提出举证要求,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在必要的时候,依据职权收集证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权限加以明确规定,切实体现了当事人举证与人民调查取证相结合的证据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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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一样吗?
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不一样的,两者在作用、法律后果、主体、目的等等都存在不同。”当事人一方需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证明,不能举证证明的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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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1、当事人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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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确定。这实际上就是属于我们国家民事诉讼过程当中所规定的一种基本的举证的原则,当然了,也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是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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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一般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根据《证据规定》的一般规则,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在该事实真伪不明时,没有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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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一审举证期限法律规定 《解释》 第九十九条人民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准许。 人民确定举证期限,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 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规定人民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 ——简单规定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在诉讼举证时,当事人应当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1、当事人应当寻找与自己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看谁应负举证责任,自己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应该举证,就必须尽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2、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一是真实,这要求当事人万万不能为了达到打赢官司的目的,不择手段编造、伪造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如果这样,不仅注定要输掉官司,情节严重的自己还会吃“官司”。二是合法,这里主要强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收集证据时手段要合法。 3、把握好举证中心。当事人在打官司时不能漫无目的、漫无边际地向提供证据,而应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进行举证,这就是举证中心。偏离此中心,就会适得其反,欲速则不达。 4、及时向提交证据。当事人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但如果不向递交,这证据就毫无意义。而向提交,何时合适呢?在我国尚无关于提交证据的时限规定,因而从原则上讲,或答辩时、开庭前、开庭中,甚至二审审理时都可以提交证据。但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当事人最好在庭前交换证据,这样既有利于当事人进行事先准备,又有利于迅速结案。 5、利用开庭审理前审查状或答辩状的机会,审查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判断其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从而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掌握主动。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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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的区别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的类型,三种诉讼适用的范围和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解决的是不同范围的问题。那么这三大诉讼有什么区别 其实,还是很好区分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因此,事关犯罪的案件,就是刑事诉讼。如发生抢劫罪,相应的诉讼就是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老百姓直接的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股东等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甲乙还钱,就是民事纠纷。 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比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登记给甲,乙不服,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维护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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