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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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出现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没有明确的被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起诉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等情况,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

7、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 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驳回诉讼后上诉的条件有哪些?

上诉是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与刑事诉讼不同,当事人上诉是行政诉讼引起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唯一动因。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上诉人必须适格。凡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都有权提起上诉。

2、上诉人所不服的一审判决、裁定,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能够提出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对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所作出的裁定。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4、上诉必须递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诉状。当事人提出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申请行政诉讼上诉时,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上诉人必须适格,其次上诉人要不服一审判决,最后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上诉。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后半个月内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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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或者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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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出现没有明确的被告,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诉讼的事实及理由,诉讼的法律依据,没有按照法律程序提交起诉状这些情况,法院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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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破产了,经营模式出现了问题,所以想知道驳回破产申请裁定书情形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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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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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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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向人民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而人民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被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另如被告依法应承担某种责任,而原告却提出要其承担他种责任的。对这些类似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条款,在判决被告承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
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由于当事人不可能都具备较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往往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关系性质难以确定,通常是以常理认为而向提讼,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这种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将因案件本身事实证据与诉讼请求不具关联性,而导致原告必然败诉,其诉讼请求必然被驳回。

四、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讼
对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有详细的规定,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届满后(包括特殊诉讼时效),原告丧失的仅为胜诉权,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
驳回执行异议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驳回执行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的介绍 执行异议指人民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阿姨和她的丈夫两个人结婚很多年了,结婚之后两个人因为感情不和一直都分居住着,最近一段时间她发现她的丈夫出轨了,问一下阿姨要打官司了,行政诉讼裁定驳回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对于无正当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据的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拒绝审理而予以驳回的诉讼行为。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予以驳回起诉。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起诉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受理后发现属于此种情况即予驳回起诉。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应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经审查发现即予驳回起诉。
9、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项的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10、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应向原告告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仍不撤诉的予以驳回起诉。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除外。1
1、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1
2、二审程序审理中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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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般来说法院是不会因为是行政诉讼而驳回起诉的。只有在进行接到起诉状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是因为没有达到立案相关处理的标准时法院就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进行驳回,如果原告对裁定有所不符的话,可以直接向法院再次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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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刑事案件中驳回的复议是否能作为驳回的依据?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中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解决回避问题依法应当运用“决定”的法律形式,它既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口头的决定应当记录在案。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于自行回避或者指令回避的审查和决定,则不必告知当事人。 有关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一般即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法律如此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回避权的充分有效的行使,有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案件的延迟处理。对复议后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提出复议请求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 (1)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自我教育作出复议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2)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3)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根据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和最高检察院《规定》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有权在收到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对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的回避决定进行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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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也没有与我们商量就擅做主张,依据无效合同主张权利驳回起诉吗?
[律师回复] 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否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问题要具体分析。只有与无效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才能以起诉的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之债具有相对性,它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因此,除非合同违犯法律法规
,第三人一般不能主张他人之间的合同无效。这样,原告若进行合同之债的起诉,则没有诉权,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因此,第三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特别是原告资格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是起诉实质要件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对行使起诉权人的资格要求,也是提起诉讼的人能够成为原告的条件。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是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原告因此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律保护。这在民事诉讼理论上称之为诉的利益,确定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只有在原告有法律上利益时才可提起。直接利害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它只能是现实存在的一种已然状态,不可能是将来发生的或然状态。如果原告的合法权益未曾受到侵害,或者他与别人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就不能也无需提起诉讼;如果其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或者只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构不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基于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第三人要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符合原告的条件,如果合同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既使该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当无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否则,法院不应受理第三人的起诉。法律依据便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据此,如果第三人认为他人之间的合同侵害其利益的,应该有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且只能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九)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
所以甲乙间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那么甲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犯了丙的竞买权,和丙有直接利害关系,符合原告的主体资格,丙有权起诉到法院确认甲乙间的合同无效。那么没有直接利害的第三人该怎样办?与无效合同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有职权的 理机关举报无效合同,由其对无效合同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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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为了保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能顺利履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已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加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所使用的文书,称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又可称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申诉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并进行审理作出仲裁决定的依据,通过仲裁可以使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合法、公正、及时的处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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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有规定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了撤销裁决之外,也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当事人若不服一审判决,仍可向上级上诉。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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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驳回执行申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驳回执行申请的法律依据的法定结案方式有执行完毕、裁定不予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四类。 针对本案情况,有法院在发现申请执行内容没有法律依据或执行依据无执行内容时采取的做法是裁定不予执行。笔者认为,不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其适用的情况只有以下三种: 一、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违法无效、显失公正、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 三、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不予执行最显著的法律特征在于:适用的前提是案件在立案时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由此可见,立案后才发现申请不符合执行条件的情况,不应适用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针对一审程序有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从法律程序上看,诉讼审理与执行审理应该具有共通性,出现相同的法定情形,所采取的处理方法也应当相同。因此,执行立案后发现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可参照诉讼中的规定,应裁定驳回申请人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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