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方有外遇离婚财产怎么分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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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一方有外遇离婚的时候,财产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决定如何进行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分割财产。其次,一般情况下无过错方可能会多分割一些。
福州一方有外遇离婚财产怎么分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2、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夫妻离婚的时候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在此需要分清哪些是属于个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然后再根据男女平等以及保护妇女儿童的一些合法权益的相关的情况来进行分割财产。

当双方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还是以协商为主,双方如果能够协商一致,那么就根据协商的结果来进行分割财产如果不能协商一致,那么可以选择起诉的方式来进行分割财产,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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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妻子在上班的时候手受了伤,我们是福州人,我们想要报销工伤,请问下福州工伤待遇支付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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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康复性治疗、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进行治疗,以及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进行治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除外)所花费的医药、手术以及其他治疗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为进行必要的伙食消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发给的伙食补助费用。
  
3.交通食宿费是指受害人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支出的由其所在单位报销的交通费、食宿费用。
  
4.辅助器具费是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5.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又称为陪护费,特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其生活所支出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费用(没有规定计算标准)。
  
6.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所需的必要费用(未规定护理期限、一次性支付办法)。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致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按照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一次性支付的伤残补助费用。
  
8.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推出工作岗位;以及被鉴定为5-6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和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10.丧葬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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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维持其生活等费用的补偿。
  1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按照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近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
  1
3.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法律后果:
  A.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B.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C.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
4.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级政府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赔偿基数=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2.赔偿系数:
  
(1)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
  
(2)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
  
(3)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
  
(4)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
  
(5)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
  
(6)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
  
(7)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
  
(8)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
  
(9)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
  
(10)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3.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2016-2017年福州工伤处理操作流程
  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之后,福州工伤待遇支付报销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到工伤保险科进行工伤事故登记(现场登记或电话传真登记均可)。时限为发生工伤之日起30日内。电话:87305920
  
(二)填写《职工工伤认定表》一式四份,经社保中心工伤保险科确认参保后,报市劳动和人力资源保障局社保处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三)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参保单位于每月6-23日到社保中心工伤保险科办理享受工伤待遇申请手续,填报《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随带以下材料:工伤认定表、劳动能力鉴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发票(正本)、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复印件、医嘱单、参保单位当月税单及申报明细表。送社保工伤保险科收件审核。材料不齐的填写《缺件告知单》并将材料退还企业。
  其中:
1、工亡职工如有供养亲属,须加带以下材料:工亡职工医学死亡证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关系证明、供养亲属无收入证明、工亡职工与亲属关系公证材料、工行闽都支行存折复印件;
2、项目参保的须加带以下材料:单位参保证明、施工许可证、团体参保登记表、劳动合同书;
3、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结论性证明。
  
(四)老工伤人员报销旧伤复发医疗费须填报《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审批表》并随带以下材料:福州社保中心工伤保险科审核认定的《委托受理单》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发票正本、费用清单和病历复印件(如有住院的还需提供住院期间的长、短医嘱单及出院小结)材料送社保中心工伤保险科收件审核。
  
(五)社保中心对当月收件的每例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经初审、复核后,录入工伤保险系统,于每月30日前打印《企业职工工伤工亡待遇发放审批统计表》、《老工伤人员医疗费报销清单》并制盘报财务审核,领导审批后于次月10日前拨付。
  
(六)社保中心每月5日前,应按月填制《工伤职工抚恤金护理费待遇发放表》、《工亡职工家属抚恤金发放表》、《工伤保险基金拨付审批单》并制盘报财务审核,领导审批后于次月10日前拨付。
  
(七)享受定期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供生存证明或在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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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期待遇(误工费)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6、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等级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福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2222.21元、1777.77元、1333.33元)。
  7、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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