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要求的,应该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军人离婚时涉及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属于军队人员个人财产。
(一)对现役军人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规定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
现役军人指的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具有军(警)籍和军(警)衔的军官、士兵和警官、警士及其文职干部。
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是指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结婚登记手续的合法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而提起离婚的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起,在现役军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请求。这针对保护现役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可通过现役军人一方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的“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仍可依法准予离婚。
(二)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特殊规定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2.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新规定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要求,即需要征得军人同意。对军人的个人财产提出了保护,包括军人复员、转业的复员费、转业费、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可对该部分财产主张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